2024年07月27日 星期六
打涉外官司不能再像盲人摸象 涉外法治 跨国维权讨公道
第7版:上海新闻 2024-04-02

涉外法治 跨国维权讨公道

这是一门推进深层次改革开放该做好的功课

图 IC

本报记者 张炯强

■ 印度一家数据服务A公司与国内一家外资B企业签订合同,由B企业向A公司出口数据。经认定,出口数据必须经过评估,必须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于是,其代理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出口报备申请,并提出数据安全评估。

■ 江苏某国内知名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在海外市场上自己的英文名竟被国内竞争对手冒用。浦东有关部门扣押了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的出口货物。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该江苏企业胜诉。

■ 美国最大钢铁生产企业“美钢联”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宝钢在内的中国钢铁企业,在对美出口、进口和销售碳合金钢过程中存在定价合谋控制钢铁产量和出口量等行为。美方一旦裁定企业有违规行为,相关产品有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中国企业全力反击,最终,中国钢铁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案完胜。

近年来,涉及中国企业出口、对外投资的相关案件呈上升趋势。“掌握相关的涉外法律,和外国人打官司,甚至和外国政府及权力机构打官司,是中国走向世界,作为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的一种常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说。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明确: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高水平开放,意味着将来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更多的外商走进来。国外的法律与我们不一致,中国人在海外吃亏了该怎么办?外资进入中国又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外法治”,将是推进深层次改革开放该做好的一门功课。

何为“涉外法治”?它是指一个国家进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法治建设,旨在保护国家海外利益、参与全球治理。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德雷认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加快推动浦东综改试点落地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回答浦东开放质量“高不高”的一个重要内容。

彭德雷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签署的投资贸易、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司法协助等各类重要条约超过7000件。毫无疑问,这些条约的谈判、签署、更新和管理都属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范畴。随着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未来将会产生更多涉外法治领域的需求。

经典一案 击败美国“老赖”三轮动议

2022年,历经多个回合的较量,中国律师代表中国企业通过美国司法体系,成功从美国“老赖”公司那里收回货款,在海外为中国企业争取最大权益,成为涉外法治经典一案。

每天有无数个巨型集装箱货轮行驶在大洋上,装载着中国出口商的货物驶向世界各地。然而,在波谲云诡的国际市场上,中国企业经常会面临难以预知的风险。

有一家中国布料出口商因为产品价廉物美,得以成为美国某知名服装公司(“甲公司”)全球生产链上的一环,为甲公司指定的服装代工厂提供布料。不料,甲公司从2018年开始延迟支付货款给服装代工厂。这些服装代工厂因未收到货款,也就随之延迟支付给中国出口商的布料款。2019年,中国出口商突然被告知,因甲公司银行贷款违约,其全部资产转卖给乙公司。甲公司亏损倒闭无钱偿还拖欠的货款。对中国企业来说,如同晴空霹雳,多年积累一夜间血本无归。

耐人寻味的是,甲公司原来的老板直接到乙公司打工,乙公司从银行买下甲公司资产在甲公司原址运营。按照常规的法律逻辑,中国出口商追索甲公司已经毫无意义,而向乙公司追索也是困难重重,因为中国出口商与乙公司之间并无合同。中国出口商此前咨询过国内外多家律所,得到的都是相同的“死亡诊断书”。

得知案情后,中国涉外律师团队和纽约的律师进行了会诊。承办律师在研究证据和美国的判例后,向中国出口商拍板:在纽约打官司,起诉甲公司、甲公司负责人及乙公司。中国律师认为,美国的诉讼归根结底都是将一个有事实支持的故事讲给法官和陪审团听,而这些故事如同一个个寓言,要让听众听完能自己在心里分出对错。

律师在仔细研究后,把案情转化为三个小故事:其一,张三让裁缝给自己裁衣服,指定要布商特制的布,衣服好了张三不付钱,而此时布商的布做成了衣服天天穿在张三的身上。其二,李四卖珠子,要价2000元,王五虽身无分文,知道自家银行账号里已没有钱,却写了张2000元的支票给李四,拿到李四的珠子后溜之大吉。其三,赵六的公司名叫“金蝉”,欠了货款不想还。赵六找到他的朋友问他有没有兴趣买下“金蝉”。“要不你买了这个公司,换个名字叫‘脱壳’。你做老板,我给你打工,甩了债你我都好赚。”中国出口商认同律师的思路,按照三个小故事的逻辑寻找证据。

纽约南区法院如期开庭。美国被告们在本案诉讼开启后,发动了三轮动议要求法庭判定原告败诉。中国出口商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击败了被告的三轮动议,讨回了公道,获得赔偿。本案中的“故事”,因其法律论点的创新性,被美国最权威的法律检索服务系统WestLaw(万律)收入判例集。

跨国仲裁 国际权威机构改变规则

我国正在修订仲裁法,以适应新的营商环境和对外开放。在这个领域,10年前的一起跨国仲裁案件令涉外法治界至今印象深刻,因为它是我国完善仲裁法制进程的重要一幕。

当时,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作出判决,驳回瑞士A公司针对中国上市公司Z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Z公司的高管们如释重负。两家公司的法律大战,辗转新加坡、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等地的法院和仲裁庭,终于告一段落。

纠纷起源于双方签订的一份许可协议。根据协议,A公司授权Z公司专利和相关技术,Z公司则须支付许可费。许可协议约定,日后发生争议,则由新加坡仲裁机构按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下文简称ICC,总部位于巴黎,成立于1923年,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被认为是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协议履行仅一年,双方即产生纠纷。A公司单方面终止了许可协议,并要求Z公司作出赔偿。A公司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经过三年多审理,中国Z公司惨败:要向A公司支付超过3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竟是双方最初争议金额的十几倍。

事实上,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遭遇滑铁卢并非个例。由于中外商事仲裁理念、规则等存在较大差异,代理人或仲裁员选择不当,或中国企业本身消极应诉,以致到国外仲裁的不少中国企业败北。最终中国企业向外方当事人支付的高额赔偿,甚至会拖垮公司自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很快,暂时得胜的A公司拿着境外裁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双方博弈的战场从新加坡来到了中国内地。中国涉外律师接受Z公司委托,代理其抗辩工作,抓住了一个极为关键的程序性漏洞——新加坡仲裁机构违反了ICC仲裁规则。原来,新加坡仲裁机构受理A公司的仲裁申请后,根据其自身的仲裁规则组建了仲裁庭,这严重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应当按照ICC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和进行仲裁程序。因此,Z公司应拒绝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观点,得到了中国法院的认可,成为中国内地法院拒绝执行国际仲裁的第一案。

A公司不甘心,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呈请,申请清盘Z公司。中国涉外律师牵头,联合中国香港律师、美国律师组成国际律师团,再次挫败了A公司在香港的清盘呈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此案,国际权威仲裁机构ICC改变了规则: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必须由ICC自己管理。中国涉外法治一案改变了国际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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