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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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新民法谭 2024-05-10

冲突后被航司永久拒载,她不服

法院:航司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航空公司拒载乘客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件,二审最终判决驳回夏女士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诉请,维持原判。

登机前的一次冲突,导致被拒载

2022年7月,夏女士带着女儿赶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考试。可是在柜台办理值机手续时,夏女士因未找到入境材料,导致无法办理值机。于是夏女士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建议,她通过网络成功下载了本人的入境材料,可是其女儿的材料未能顺利下载。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材料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随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了她和女儿的入境材料,但此时已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材料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矛盾升级,现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材料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给予了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若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材料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管控好自己的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作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通讯员 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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