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1日 星期日
谎称客户申请退差价 农家乐业主接到大单求合作? 离了婚还能在前任那里分得补偿款? 退休人员“再就业”不久遭解约
第14版:新民法谭 2024-07-23

离了婚还能在前任那里分得补偿款?

汪女士和曹某离婚已经二十年,其户口一直登记在曹某承租的房屋内,房屋被征收时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汪女士最终通过诉讼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

汪女士和曹某于1987年9月登记结婚,1988年8月生有一女小曹。1988年1月,曹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曹某,房屋受配人为其夫妻二人。配房时夫妻二人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曹的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为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直至彻底破裂。但为了孩子,直到2003年8月,汪女士才和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曹由汪女士抚养,曹某给付抚养费每月一千元,直到小曹十八周岁止。因为系争房屋没有产权无法分割,约定离婚后系争房屋由曹某居住,汪女士另行租房居住。之后,系争房屋由曹某居住,曹某2004年再婚,且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居住,之后系争房屋被曹某出租,租金由曹某使用,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汪女士和小曹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2005年汪女士在沪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汪女士和小曹一直居住在所购商品房内。

2023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1日,曹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48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曹某、汪女士和小曹三人的户口。汪女士找到曹某协商分配时,遭一口拒绝。曹某认为他们已经离婚20年,系争房屋为他本人单位所分配,汪女士无权分得动迁款,所有的动迁款都属于他一人所有。经过他人从中协调,曹某最终只肯给汪女士50万元,再不肯让步。

汪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汪女士是房屋原始受配人,且户口一直在册,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居住权的归属未作出处理,汪女士也没有放弃房屋的居住权,且她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因此汪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小曹户籍虽然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但其成年后不在系争房屋居住,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汪女士和曹某二人之间分配,鉴于征收前双方均不在系争房屋居住,征收补偿款应当在二人之间均等分配。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离了婚的人都可以在前任那里分得补偿款,如果房子是前夫婚前所配受,汪女士与房屋来源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她离婚之前,基于其家庭成员身份,对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但离婚后,其家庭成员身份不复存在,跟房屋来源也没有关联,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分得动迁利益。所以还是要个案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后汪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汪女士把曹某告上法院,诉讼中为防止曹某领走征收补偿款,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系争房屋的动迁款。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汪女士不因离婚丧失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在汪女士和曹某之间平均分割。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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