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白先生因为买房限购问题,借张某的名字在上海买了一套房。现白先生欲处理该房时,张某竟不予配合还矢口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最终,白先生通过诉讼要回了自己的房屋。
白先生和张某系大学同窗好友。1997年7月,两人在上海某大学毕业后,白先生去了南京工作,张某留沪工作。虽居两地,但两人联系密切。2008年5月,白先生想在上海投资买房,但因其本人户口在南京,就和张某协商借名买房。张某户籍在上海,其本人一直想出国发展,没有在沪购房计划,故爽快答应了白先生的要求,两人很快协商好借名买房的相关细节。2008年7月间,白先生多次到沪,在和多家房产中介接触后,最终在浦东选定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白先生和卖家约定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98万元,购房定金为8万元,首付款3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购房过程中,与房产中介及卖家的谈判均由白先生一人主导,张某仅是签字配合白先生买房。定金、首付款和银行还贷均是通过白先生的账户转给张某,通过张某的账户再支付或划扣资金。房屋交付后,白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将系争房屋出租,租客按月向白先生支付房租。2010年张某去了国外发展,后定居新西兰。其间,白先生按月把还贷资金汇入张某名下的扣款账户,2018年9月,系争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2023年初,白先生出售系争房屋,联系张某配合卖房,张某一开始推脱自己没有时间,后来竟矢口否认借名买房事实,声称自己是借白先生的钱买的房,白先生十分愤怒。
白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其是借名买房,张某是代为持有房产的行为,在张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虽然二人之间没有签订房屋代持的书面协议,但白先生所述事实应该能够认定张某的房产代持行为。首先,购买系争房屋为白先生一人出资,是白先生转账给张某后,再通过张某支付或者划扣。其次,房屋交付后,一直被白先生所控制,并长期对外出租,且独享租金。再次,白先生手里持有房产证原件和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持有所有购房的资料和原始凭证。另外,关于买房问题,白先生手里还掌握有和张某的部分微信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基本上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张某的行为是房产代持行为。鉴于房产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为防止张某在白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出售,我们建议白先生至房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再去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异议登记的期间是15天,白先生可在这期间及时准备材料到法院起诉。
后白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白先生把张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配合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虽然张某在法庭上抗辩并非房产代持关系,但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采信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张某为代为持有房产行为,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属于原告白先生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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