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伯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儿子刘某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占为己有,却不尽赡养义务,刘老伯无奈把儿子告上了法庭,通过法院判决讨回了公道。
刘老伯已九十三岁高龄,有一子(刘某)一女(刘女士)。刘老伯早年丧妻,一人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成人、结婚成家,实在不易。按说子女应该加倍感恩孝顺才对,但刘某不仅侵吞老父亲的财产且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刘老伯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其本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刘某和刘女士各自结婚成家后,先后搬出系争房屋,户口随之迁出,系争房屋只有刘老伯一人居住。刘某婚后于1988年享受了一套面积为25.4平方米的单位福利分房。婚后,刘某逐渐和父亲感情疏远,最后竟发展到对老父亲不管不问。老人的生活全由刘女士一人照顾。2008年1月,多年未上门的刘某找到老父亲低头认错,表达了想把自己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的想法;老人改善父子关系心切,就答应了。一年后,刘某要求父亲把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让给他。在刘女士的阻拦下,刘某最终出具了有其亲笔签名的书面承诺,上写有“同意父亲把承租人变更为我本人,今后若遇到该房屋动迁,我保证放弃动迁利益,把所有的动迁利益都给父亲”。刘老伯和刘女士也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意。在此情况下,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某。2019年后,刘老伯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023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刘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538万余元,均被刘某领走控制,之后刘某对老人又是不管不问,甚至连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也不愿支付。
刘女士找到我们代老父亲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刘老伯一人所有。首先,刘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福利分房的面积完全达到了当年住房解困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刘某已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对其自身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时不受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的限制,但是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刘某在变为房屋承租人时,向父亲出具过书面承诺,承诺放弃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认可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父亲所有,且刘某、刘老伯和刘女士均在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具有家庭协议性质。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的相关意见,该协议性质的承诺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再次,在刘某和老父亲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女儿刘女士作为刘老伯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父亲向刘某主张权利。
后刘女士代刘老伯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认定刘某出具的承诺书具有家庭协议性质,刘某书面自愿放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承诺真实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刘老伯一人所有,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刘老伯最终拿到了判决所得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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