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就征收补偿利益家庭内部分配问题,钱女士和弟弟钱某通过协商达成家庭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没想到钱某事后反悔,竟然把姐姐告上法庭。
钱女士和钱某系姐弟关系。钱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钱父,钱家姐弟均在系争房屋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姐弟俩先后成家,相继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出。1997年钱父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钱某。2001年钱女士夫家公房被拆迁,钱女士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拆迁安置。后因钱女士无法忍受家庭暴力,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钱女士放弃了动迁安置房的产权。2005年3月,钱女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一直随母亲居住生活。2009年老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钱女士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4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2日,钱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钱某和钱女士二人的户口。姐弟俩经充分协商,达成了关于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书面家庭协议,协议内容为:钱女士分得征收补偿款360万元,其余的400万余元归属于钱某所有,两人均在家庭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2024年8月,钱某拿到全部征收补偿款后按照分配协议约定,将360万元汇入钱女士个人账户。两个月后钱某竟然反悔,多次找到钱女士要求返还自己300万元,遭钱女士坚拒。2025年1月,钱女士收到法院一纸诉状,原来钱某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把钱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钱某一人所有。
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合法有效,钱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然钱女士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因其享受过福利分房,故按照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钱女士本人确实不能享受本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是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原被告已经达成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协议,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对照本案,钱女士、钱某姐弟已经达成家庭内部分配协议,从协议内容看,钱某认同姐姐钱女士公房同住人地位且愿意在家庭内部之间分配处理补偿款项,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钱某无权否认之前的家庭协议效力。
后钱女士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虽然钱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竭力证明钱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以图说明被告享受征收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均遭到我方用上述观点的强力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于法不悖,家庭协议的效力应当得到维持,最终法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钱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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