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善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信息
第37版:封面报道 2023-03-27

善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信息

王煜

当下,人们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在被收集使用,泄露风险增大。

电商购物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是否合理,是经常困扰消费者的问题。

2023年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新的互联网法庭启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成立5年来,积累了丰富成果。

各方力量携手以法律武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

记者|王煜

“我的手机号码又被卖了!”接到推销电话或者骚扰短信时,大多数人可能都只是随手挂断、删除,再这么抱怨一句。

然而,要知道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带来这些烦恼,还可能让个人信息进入“黑灰产”链条,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工具。

各方力量携手以法律武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

平台是否要“自证清白”

当个人信息被侵犯,而这种侵犯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受害者个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发起民事诉讼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现实中,这样的操作可行吗?

长宁区全区电商企业交易总额达上海市的三分之一,集聚了5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包括一家万亿级、两家千亿级头部企业。基于这样的区域特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率先成立上海首家互联网审判庭,5年来,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案例和审判经验。

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原告是某电商平台的一名注册用户,在该平台多次下单交易后,经常接到来源不明的推广短信、电话推销,怀疑个人信息被平台泄露。

因此,原告起诉平台,要求根据该电商的《隐私政策》中所列,披露其收集的原告全部个人信息,总计5大类60多项;并且要求平台说明对这些信息的处理情况,包括对外披露、交互及共享等。

被告对此辩称:一部分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已在平台App中展示,用户可以自行查阅;另一部分个人信息,只是在《隐私政策》中表述为“可能收集”,平台实际并未收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定,对于双方确认已收集的个人信息,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情形,电商平台应该同意用户查阅、复制。但是,对于信息是否被收集存在争议时,用户不得当然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长宁区法院互联网审判庭负责人祁晓栋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现实中,用户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缔约地位中相对弱势,如果面对平台的条款时选择“拒绝”,将可能直接无法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用户在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举证能力有限,甚至难以确认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司法实践中,用户基本上只能将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然而,想要搜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有力证据,显然是平台更具备这样的技术能力和操作便捷性。

因此,法院在涉及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会注意用户与平台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结合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通常会判定由平台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当用户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平台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后,由平台来“自证清白”。

“不过,对个人信息,法律是兼顾保护和合理利用;不会无条件免除用户个人的举证责任。”祁晓栋说。在前述案件中,用户认为平台《隐私政策》中提到“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已被实际收集,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事实上,部分“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需要用户另行授权平台才能收集,而该案中用户并未授权。因此法院依法并未支持用户要求查阅、复制该信息的主张。用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个人民事诉讼,维权难度大

上述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个人进行相关诉讼的现状:举证难度大,获得法院支持较困难。在2022年的调研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发现:提起个人信息纠纷诉讼的案件数量很少,其中网络购物平台消费者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也很少。课题组当时以“个人信息”和“购物”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网以及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得到实际与网购平台个人信息纠纷相关的案件文书数量,仅有4件。

这与网购消费者群体的直观感受和相关统计数据都存在明显反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1亿,其中21.8%的网民在过去半年期间遭遇个人信息泄露。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普遍感受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法律条文比较抽象,在具体适用中会产生各种困难。比如基本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在每个案件中如何界定?再如前述有关查阅复制权的判定,仍有一些争议:消费者在其个人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受侵害之虞时主张查阅复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查阅复制的信息范围及时间跨度如何认定?

这种挑战不仅是对诉讼双方而言的,也是法院在真实面对的。这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审判案例较少,一些基本的规则有待各级法院不断探索,以期逐渐形成共识。

在长宁区法院看来,这些共识应该不仅存在于司法系统,更应为广大公众知晓、理解与接受。因此,该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共20条《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其中就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些《规范指引》以“规则+解读+典型案例”的形式,为日新月异的网络空间新型经营模式提供司法评价和指引,在全社会倡导“数字向善”原则。

这些司法评价和指引还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直接提供。长宁区法院对5年来互联网企业涉诉案件进行梳理,为互联网头部企业出具一对一的“司法诊断报告”、向互联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以某知名电商平台为例,该企业根据长宁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先后12次修改平台规则,实现电商平台、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更优利益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全新而且复杂的领域。”祁晓栋说,“消费者、经营者、电商平台、行业监管部门、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等各方需要协同参与治理,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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