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本是学员的启蒙老师,应循循善诱答疑解惑。然而下面这位教练,不仅没能为人师表,还在教学过程中暴打学员……
案件回放
文某是某驾校学员,吕某是该驾校一名教练。2021年2月的一天,吕某带文某在朱泾练车,突然教练车语音提示学员靠边停车,在文某靠边停车时,突遭吕某挥拳攻击,文某当即报警。经鉴定,文某面部挫伤、牙齿损伤及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吕某因自己的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而文某也由于身体和精神压力递交了离职申请。
吕某事后后悔不已,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文某将吕某起诉至金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保留种植牙齿后的诉权。
文某认为:我是一名新学员,很多动作不规范。当天我靠边停车,不料突然后面有一辆考试车。这个时候吕某就一拳头打了过来。当时我脑袋嗡嗡作响,嘴角出血,牙齿疼痛。现在我这颗牙齿都拔掉了,后期需要补牙。
吕某认为:当时情况紧急,文某驾驶动作不娴熟。情急之下,我不当心碰到了文某脸上。
文某认为:吕某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吕某认为:那天是无意中碰到对方,也是因为出现了紧急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涉案事发情况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抗辩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吕某发现车后有其他车辆通行的紧急情况,虽具有避险意识,但其在第一时间并未采取制动、避让等紧急行为,反而在情急之下打伤文某,造成其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故吕某辩称的紧急情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故对吕某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未采取正当的方式教导学员,实施了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直接导致文某受伤,文某在此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吕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讯员 张欣 本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