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商事调解方兴未艾。不同于诉讼或仲裁,商事调解的比较优势,很突出。
■首先,非对抗性 程序灵活、省钱省力、不伤和气,以案结事了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特点,更符合商事纠纷的规律和特征,更容易为商家所接受。
在商言商,有哪家企业的运行不以盈利为目标,而生意更容易在“合作伙伴”之间进行,这种合作通常都具有长期性,非短期行为,因此,即便发生纠纷,商家也不希望“撕破脸皮”;商事调解就非常符合这些商业规律的内在要求。同时,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就是纠纷的解决与否、纠纷解决的程度、速度,全部掌握在当事人自己手里,调解员只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充分激发当事人自我救赎的内在动力,促成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其次,保密原则“公开审理”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与商事纠纷的特点有碰撞、有冲突,因而不利于双方在没有外界干扰下牵手共赢。
与之相对,保密却是调解机构乃至每个调解员必须遵循的原则。调解机构与每位调解员都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的范围包括争议内容,调解过程、调解细节、调解结果。这有利于当事人在没有干扰的前提下充分沟通,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