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7日 星期六
家有“作”妻 50万元正装包 被抓 受害人养老钱 追回 姐姐享受过福利分房,如今又要分征收款,怎么办? 深夜看热闹惹祸上身反被打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3-09-08

姐姐享受过福利分房,如今又要分征收款,怎么办?

市民求助:

胡先生承租的上海一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房在册户籍人口共九人,其中胡先生姐姐一家四人,胡先生一家五人。胡先生的姐姐胡某提出应按在册户籍人口数,按比例分割征收款,并以此为由将弟弟一家起诉到法院,但最终法院判决令胡某大失所望,法院认定胡某一家仅有一人为共同居住人,且应酌情少分征收款。

胡家父母早年过世,他们生前在上海承租了一处共有住房,生有两个子女,即姐姐胡某和弟弟胡先生。姐弟俩小时候均随父母住在系争房屋。1967年8月,胡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将户籍迁出,落户至张某房屋中。胡某的儿子张某某后娶妻蒋某,张某某与蒋某又生有女儿小张。1987年8月,胡某所在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张某,此房后被张某出售。1990年3月,胡某将儿子张某某、儿媳蒋某、孙女小张的户籍一并迁入系争房屋。胡先生上世纪60年代去了云南,在当地与姚某结婚,生下女儿小胡。女儿成年后与廖某结婚,生有女儿小廖。上世纪80年代末,胡先生退休回沪居住,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上世纪90年代初,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胡先生。

2023年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胡先生作为乙方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记载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胡某、胡先生夫妇及女儿小胡、女婿廖某共五人。协商分割征收利益时,胡某提出,应按在册户籍人口数的比例分割征收利益,胡先生对此不认可。胡先生认为,自己系知青,为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应多分。胡先生向征收单位要求领取征收款时被告知,征收款的一半已被法院冻结,胡某一家四口已将胡先生一家五口起诉到法院。律师帮忙:

胡先生找到我们咨询。在全面听取了胡先生的陈述后,我们认为胡某主张的按户籍人口数的比例分割征收款的主张没有依据,本案只有五人可以作为同住人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首先,胡先生作为乙方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合法有效,在没有被依照法律程序推翻之前,法院不应改变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仅仅认定胡某、胡先生夫妇及女儿和女婿五人为居住困难人口。

那么,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户籍在册人员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也就是说,胡某一家四口中,仅有胡某一人可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其次,虽然胡某可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其早在1987年就获得过公有住房,虽该房已被她出售,但否定不了她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鉴于以上情况,胡某应适当少分征收利益。

后胡先生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依法应诉。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胡先生一家获得征收利益370余万元,胡某仅获得征收补偿款40万余元。案件以被告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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