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戴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虽然戴先生一家曾经两次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这次征收又能使全家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全家都沉浸在喜悦之中。但令戴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从未在里面居住过的叔叔戴某提出要求分割征收款,并将戴先生一家起诉到法院。
戴先生的父亲戴老先生原在上海某区承租了一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87年5月,因系争房屋面积不足人均2平方米,居住困难,戴老先生所在单位为其新分配了一处公房,新分配房屋的租赁户名仍是戴老先生,家庭主要成员包括戴先生的母亲程女士和戴先生。1995年3月,程女士所在单位因程女士家居住困难,再次为该户分配了公房,新配房人员为程女士,家庭主要人员有戴先生。1988年11月,戴某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向戴老先生提出,将其儿子的户口也迁入系争房屋。出于亲情考虑,戴老先生答应了弟弟戴某的请求。为了配合将戴某儿子的户口迁入,一家人同意将承租权人暂时变更为戴某,待戴某儿子户口迁入后,承租权人再变更到戴先生名下。
2022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5日,戴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4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共有四人户口在册,即戴先生、程女士、戴先生的女儿小戴及戴先生的叔叔戴某。按说系争房屋与戴某没有关系,但戴某向戴先生提出,自己的户口在册,戴先生一家曾经两次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两家的地位是平等的,要求分到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三分之一。
律师帮忙:
2023年4月,戴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遂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所有征收款都应该归戴先生一人所有。首先,戴先生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承租人之前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影响其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程女士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小戴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随其父母。若戴先生向法院要求其家庭内部不再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款可归他们一家三口共有;其次,戴某虽然户口在册,但其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且系争房屋来源于戴老先生,与戴某无关,故戴某不具备同住人资格,其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
我们代理戴先生一家应诉后,为稳妥起见,我们律师团队研究决定调取戴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我们先后到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调查取证。经调查,早在1987年戴某所在单位即为其分配了位于上海某区的一处公有房屋,2004年8月,戴某购买了其承租公房的产权。
我方的证据和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戴先生系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影响其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原告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自己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系争房屋的来源与原告无关,故原告不具备同住人资格,遂判决驳回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所有征收款均归戴先生一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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