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8日 星期日
离职5年后,收170万元“年终奖”? 不在公房居住,为何能获得全部征收款? 以“咨询服务”为名行侵权调查之实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4-02-19

不在公房居住,为何能获得全部征收款?

小黄爷爷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小黄户口登记在该房,且未实际居住。叔叔黄某欲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协商分配不成,小黄通过诉讼竟然拿到了全部征收补偿款。

小黄的爷爷奶奶育有两子,即小黄的父亲和黄某。爷爷奶奶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爷爷老黄。上世纪60年代末,小黄父亲在云南结婚成家,1979年生下小黄。1983年黄某和梅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小梅。1987年黄某单位在沪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黄某、梅女士和小梅,分配公房后黄某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1997年小黄作为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将户口从云南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上海一私企工作。因系争房屋居住条件困难,小黄一直在沪他处租房居住。1998年2月,黄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小黄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未变更,黄某在屋内搭建了阁楼后将房屋对外出租,小黄多次要求居住系争房屋均遭黄某拒绝。

2022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2月14日,黄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493万余元。征收时,黄某一家三口和小黄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小黄找到叔叔黄某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事宜,黄某不仅不愿分享征收补偿利益,还把小黄大骂一顿。黄某认为,当初让小黄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纯粹是自己提供帮助的性质,小黄户口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现在居然要来分一杯羹,自己真后悔“引狼入室”。虽经他人从中斡旋,黄某还是不愿给小黄任何利益。

小黄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黄某一家三口均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应归属于小黄所有。首先,小黄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小黄在本市他处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未享受过房屋动迁福利,其户口是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的,属于政策性落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人员即便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也应当按照房屋同住人对待,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况且系争房屋面积狭小,居住困难,当年小黄只得在他处租房居住,单从房屋本身居住困难无法居住的情形看,根据相关规定,小黄也并不丧失同住人地位。其次,黄某一家三口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三人自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根本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最后,获得搭建补贴的前提是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黄某虽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搭建,但其本人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无权获得系争房屋的搭建补贴款。

后小黄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研判,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小黄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排除了被告黄某一家三口的同住人身份,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小黄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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