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我愿意接受处罚。这次我感到很后悔,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了。”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倪某诚恳地说道。
检察机关落实双向衔接一体化办案,依法能动履职,最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采纳检察意见,近日对倪某作出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私拉电线偷电
承担行政责任
2023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倪某在本市奉贤区南奉公路一处集装箱简易房外,违规私拉电线,擅自引入电源用于空调、电磁炉等生活用电设施,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900余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余元。
2023年10月17日,倪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确已触犯刑法。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鉴于倪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全部补缴了涉案款,奉贤区检察院考虑对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免于处罚,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根据我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被不起诉后,对于仍需接受行政处罚可能存在一定抵触情绪。”为此,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列席了倪某盗窃案不起诉听证会,当面向其送达《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虽然免于刑事责任,但你擅自引入电源的行为确实扰乱了用电秩序,仍会被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检察官就倪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开展释法说理,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监管
倪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电力设施,其行政处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那么应当由哪个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呢?
经调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认为,倪某擅自引入电源,扰乱了用电秩序,属于工业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等,应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作为市级行政机关的上海市经信委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权。
按照一体化办案要求,奉贤区检察院立即请示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6日,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与市经信委政策法规处、执法稽查处和电力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就检察机关拟制发检察意见内容充分沟通,双方就检察意见的衔接等工作达成共识。2023年11月7日,奉贤区检察院制作检察意见书,报上海市检察院审核并转送市经信委。2024年1月3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倪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经信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执法案件。以此案为契机,检查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化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完善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持续以精准监督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本报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