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老旧小区的公共空间管理常常成为邻里矛盾与法律纠纷的焦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便围绕着居民在公共楼道外墙搭建的水斗及平台展开。其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物业与业主在公共区域管理中的权利边界,更折射出法律对“个人便利”与“公共安全”的平衡逻辑。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业主2000年在房屋北面阳台的公共楼道外墙上安装水斗与水泥平台,通过三脚架支撑悬于墙体外侧。这一看似为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设施,却因占用公共空间、存在安全隐患,逐渐成为邻里矛盾的导火索。2022年初,相关部门已就该搭建物与原告沟通,要求其在一年内自行拆除,原告虽口头表示同意并作出承诺,却未有实际行动。
2024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在防台防汛巡查中,再次将该水斗及平台列为高空坠物风险源。据物业公司陈述,小区此前已发生过多起高空坠物事件,而该搭建物位于三楼公共区域,汛期风雨可能加剧其松动坠落的风险。在联合居委会、业委会张贴整治告示无果后,物业公司于5月30日组织人员拆除了该设施,现场有城管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
原告发现搭建物被拆除后,以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重建所需的材料费与人工费共计3170元。其主张的理由是,搭建物已存在多年,物业公司未经充分协商便擅自拆除,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而物业公司则辩称,拆除行为系在夏日大汛期来临之前,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采取紧急避险的合理措施,以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的是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职责,故物业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水斗及平台安装于公共楼道外墙这一公共部位,从安装方式来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其拆除行为旨在避免危险发生,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的判决,清晰地传递出法律对公共空间管理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业主在享受居住便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公共区域的共有属性,不得因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安全;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虽有权处置公共安全隐患,但也应注重与业主的沟通协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
在老旧小区治理中,类似的“公”与“私”的边界纠纷并不少见。此案的启示在于,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应将公共安全与社区和谐置于首位,通过理性沟通化解分歧,共同维护宜居的生活环境。唯有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各方利益,才能让老旧小区在时代变迁中实现既有温度又有秩序的治理升级。 黄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