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案件的起因看似简单:一辆停放在小区固定车位的奔驰轿车引擎盖上,出现了一道80厘米长的浅细划痕。围绕这道划痕,业主与物业公司展开了一场激烈辩论,其结果不仅关乎五千余元的维修等费用,更触及了现代社区生活中一个普遍命题:物业服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2025年8月1日傍晚18时许,虹口区某小区居民杨女士的父亲在查看女儿的奔驰轿车时,发现引擎盖上赫然出现了一道长长的划痕。杨女士立即找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查找肇事者。然而,却发现了一个令人沮丧的事实:覆盖杨女士车辆停放时段的关键监控录像,出现了长达69小时的缺失。缺失的时间段恰好是7月29日上午10时16分至7月31日下午17时27分,而杨女士的车辆正是在7月27日晚停入小区的。
举证与反驳:法庭上的攻防战
在社区“三所联动”与物业协商赔偿未果后,杨女士于同年11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5764.62元。
庭审中,双方就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杨女士一方认为,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监控设备作为小区安全管理的重要设施,其维护不力导致录像缺失,使得车辆受损无法追索肇事者,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她还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车辆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收取了相关费用,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面对指控,物业方在法庭上提出了6个反驳意见: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损害确实发生在小区内。杨女士在发现车辆受损三天后才报警,期间车辆曾驶离小区,存在外部受损的可能性。其次,监控设备的损坏系由台风引发的恶劣天气所致,物业公司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应承担责任。第三,即便监控完好,由于摄像头角度问题,也无法拍摄到车辆引擎盖部位。第四,原告曾有谎报车辆在小区剐伤向物业索赔的不良纪录。第五,因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仅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无需对车辆受损承担赔偿义务。第六,即便车辆受损,原告应追责的是侵权者,因此录像缺失与车辆损害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损害发生在小区内,也未能证明监控录像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判决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在进入小区时处于完好状态,也未能排除车辆在外部环境受损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角度限制,即便录像完整,也可能无法捕捉到划痕产生的过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也同时指出,物业公司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物业服务的边界与启示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与安全管理已成为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在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车辆保管服务需另行约定,而原告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此类协议,因此物业公司对车辆本身并无保管义务。其责任主要限于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和法律观念。发现财产受损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证据灭失。此外,选择合适的停车位置、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物业公司而言,本案则是一次深刻的警示。物业公司应加大投入,确保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为业主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业主与物业公司需要更多的沟通、理解与合作,共同寻找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让每一次停车都更加安心。 黄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