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面对自己的老父不知如何是好,可能这次父亲的起诉有其他苦衷。
去年,叶先生名下一套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叶先生第一批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拿到补偿款后,叶先生和父亲说了这个事。因为母亲走后,父亲一人住在这套被征收房,父亲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叶先生打算给父亲一笔补偿款。房屋被征收后,父亲一直和小弟住在一起。在小弟的见证下,叶先生和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叶先生给父亲一定金额安置费。第二天,叶先生将这笔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父亲。签订协议那天,叶先生还和父亲说过,只要他愿意,可以随时和叶先生一家共同居住生活。按说,这下应该没什么事了。可就在叶先生一家打算用补偿款购房时,突然收到了父亲起诉他们一家人的材料,要求叶先生再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远高于之前叶先生已给付的金额。父亲认为他是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叶先生作为产权人应当对他进行安置,叶先生已给付的钱款根本不足以安置他,所以要求叶先生应当补足父亲应得的安置费用。
事实上,叶先生之所以会和父亲签协议,并给父亲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完全是出于亲情。早在十多年前,父亲曾因家里老房拆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只不过父亲把这笔钱全都给了小弟。叶先生没想到自己出于亲情的让步,竟然成了父亲起诉的理由。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对于叶先生的父亲是否有权分得本次征收补偿利益,首先,父亲曾在他处获得动迁补偿,虽取得的是动迁款,且钱款已赠与小弟,但这并不能改变父亲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事实,故父亲无权再次要求从本次征收中获得安置。其次,在本次征收完成后,父亲与叶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而且双方已就父亲的安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起纷争。最后,叶先生已向父亲实际支付了约定的钱款,金额尚属合理,未见显失公平之处,父亲即便有居住利益,也已获得了足够补偿。因此,父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叶先生父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