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捕诉研防”一体化办理涉老型案件 延续三代的家暴 一念间,“做好事”变“干坏事” “社区服务人员”上门推销报警器 老房征收 如何判定是否同住人?
第23版:新民法谭 2019-10-18

老房征收 如何判定是否同住人?

杨女士和丈夫何先生原是邻居,何先生比她长三岁,两人算是青梅竹马。本来以为可白头到老,可何先生六十岁那年,查出得了癌症。手术后,恢复得还算好,可家里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之前和睦的一大家子人一下子吵翻了天。这当然不利于何先生康复。半年后,何先生过世。

被征收的老房是公有住房,最初的承租人是何父。何父过世后,老房承租人一直没变更过,直到征收时,物业公司指定何先生为承租人。何先生过世后,物业公司就指定杨女士为承租人。最终,杨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然而,这套老房之前除了有杨女士和何先生的户口外,还有何先生大哥大嫂及他们的女儿和外孙,还有小弟一家三口的户口。杨女士其实只想要属于他们家的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大哥一家,杨女士也确认当初大哥、大嫂及他们的女儿都居住在这套老房内,他们的女儿婚后就搬到了男方家住,大哥的外孙一天也没在老房住过。但说到小弟一家三口,杨女士知道他们夫妻一起分过两次房,他们的儿子虽不是分房对象,但儿子一直和他们一起生活,一家三口应该对征收补偿利益是没有份的。但大哥和小弟他们两家却不这样想。于是大哥一家率先起诉,认为安置对象是他们家四个人,以及杨女士和已过世的何先生,要求分得五分之三的征收补偿利益。小弟一家则认为,他们户籍在册,所以也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为此他们还找来小弟儿子的同学,以证明儿子小学和初中时曾在老房居住过。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内有九个人的户籍,即杨女士和何先生,还有何先生大哥大嫂、他们的女儿和外孙,以及小弟一家三口。何先生与妻子杨女士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生活,且他处无房,应属于同住人。鉴于何先生在征收过程中去世,他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妻子杨女士以及他们的孩子继承。何先生大哥的外孙虽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但他实际并未在此居住生活,故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至于何先生的小弟夫妻二人,因单位曾分给他们两次住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当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而他们的儿子即便曾因读书暂住过,但当时儿子是未成年人,仍应由父母安置其居住,短期居住属于祖辈对他的照顾,不能因此就成为老房子的同住人。综上,所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大哥夫妻和他们的女儿,以及杨女士和她与何先生的孩子五人取得并分割。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杨女士和她与何先生的孩子取得了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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