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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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新民法谭 2019-11-01

本市首例电动滑板车涉诉行政案审结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通讯员 陶韬 沈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近日审理了上海市适用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首例涉诉行政案,判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的某天,朱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拦下,对朱某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朱某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朱某不服,将交警支队诉至上铁法院。

上铁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朱某在道路上行驶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采取先予扣留措施,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朱某违反上述规定,可判定为违法行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交通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先予扣留措施的法定职权,且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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