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7日 星期四
“4个维度”织就未成年人“保护网” 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就能分得动迁利益? 确认过眼神 是要抓的人 “自助缴费”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22版:新民法谭 2019-12-06

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就能分得动迁利益?

赵先生父母的房屋被征收,赵先生的户口虽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没在此实际居住过且他处已享受了福利分房,可他照样分得了征收补偿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先生的父母一生育有两子,即赵大和赵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赵先生在其工作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父母原在上海中心城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承租人原为父亲。1997年父母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购买产权时父母和赵大三个人的户口在册,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内部协议上,赵大签字同意放弃购买产权,故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2004年父亲去世后,赵大把其配偶和孩子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之后赵大一家人一直在此居住。2018年5月上述房屋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赵大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00余万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久,赵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赵大认为其一家人的户口在涉案房屋内并实际居住,故其一家三人均为房屋同住人;赵先生已经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房屋同住人,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共四人所有,大不了母亲的份额按照遗产分配。赵先生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自己应该有权分得份额,考虑到哥哥赵大一家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情况,提出自己只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其余三分之二归属于赵大一家人。但是固执的赵大坚持只给赵先生80万元征收补偿款。

赵先生经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我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应该参照继承,在赵氏两兄弟之间分配。征收拆迁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认定为居住困难,有针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困难补贴。本案中被征收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虽然赵大一家的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是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该房屋的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赵先生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赵先生在同赵大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在法庭庭后调解阶段,经过主审法官的一再释明,赵大才彻底醒悟,不得不接受原则均分的结果。赵先生考虑到兄弟关系,调解中愿让给哥哥赵大50万元,两兄弟最终冰释前嫌。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这是一个双方均没有想到的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 律师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