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先生母亲身体不好,杭父工作忙,平时多是姑妈在照顾他,在他心中,姑妈就像母亲。姑妈未婚无子女,她把杭先生当作自己的儿子。同样,姑妈遇到什么难事,杭先生总是第一个出现。
姑妈在一次意外摔伤后,即使有杭先生衣不解带的照料,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姑妈的父母(即杭先生的爷爷奶奶)早在多年前就过世了。姑妈生前名下有一套房,这套房是她和妹妹,也就是杭先生的小姑动迁时分的,后出资买成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她们姐妹俩的名字。前不久,杭先生发现叔叔和小姑瞒着他打了一场官司。小姑是原告,叔叔是被告,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两人达成协议:这套房中属于杭先生姑妈的产权份额,由杭先生的小姑和叔叔共同继承。继承后,这套房由他们两人按份共有,其中小姑占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叔叔占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法院就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杭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姑和叔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那份民事调解书,判决由他与小姑、叔叔共同继承这套房中姑妈的产权份额。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或应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杭先生的姑妈平时与杭先生来往较多,自其意外摔伤至死亡期间,杭先生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姑妈扶养较多,可分配给他适当的遗产。由此确定,杭先生对姑妈的遗产有独立请求权。杭先生未参加小姑与叔叔之间的诉讼,并没有可归责于杭先生的事由,且该案那份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杭先生分配姑妈适当遗产的权利,内容确有错误。杭先生在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杭先生要求撤销那份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套登记在杭先生姑妈和小姑名下的产权房,属于姑妈的产权份额应为其遗产。而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并未明确产权人姑妈和小姑各自的份额,故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即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归杭先生的姑妈所有,为其遗产。
被继承人杭先生的姑妈生前未留有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故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杭先生姑妈的父母均先于她过世,而姑妈没有配偶、子女,故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继承。因杭父先于杭先生的姑妈去世,故杭父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姑妈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由杭先生的小姑和叔叔继承,还应分配给杭先生适当的遗产。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之前的那份民事调解书,被继承人杭先生姑妈名下这套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杭先生和小姑、叔叔共同继承,继承后,这套房由三人按份共有,杭先生也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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