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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伯家已是第二次拆迁(征收)了。第一次是在十多年前,被拆迁房是登记在老伴名下的私房。拆迁时,老伴已过世,由李老伯和两个儿子一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如今第二次遇到征收,被征收房就是由李老伯承租并居住生活的那套公房。
这套公房处有六个人的户口,除李老伯和两个儿子,还有大儿子的女儿小丽和外孙女、小儿子的儿子小军三个人的户口。这两个儿子,都不让李老伯省心。大儿子离婚后,女儿小丽由大儿子抚养。大儿子把小丽丢给李老伯夫妇带,自己在外租房住。几年后,大儿子再婚了,媳妇娘家刚好拆迁,据说他们一家三口还拿到了房子和补偿款。后来小丽也工作、结婚、生子了。小丽婚后搬到夫家住,但女儿的户口报出生在被征收房处。小丽的婚姻也不顺,与丈夫离婚后,女儿由她抚养。这时,小丽父亲又离婚了。没地方住的小丽带着女儿和父亲就又住回李老伯这。
这套房除了李老伯外,小儿子和他的儿子小军也住这。好在小儿子没多久就出国了。后来,他把小军一起带出国。李老伯的小儿子也是离婚的,小军报出生在被征收房屋内。离婚后,小军由小儿子抚养。李老伯夫妇生病住院,也是小儿子照顾。老伴的身后事,都是小儿子操办的。即便后在国外住,小儿子和小军也常回国看望李老伯,还时不时带李老伯去他们那旅游。在感情上,李老伯肯定更偏向小儿子和孙子小军。大儿子和小丽母女在李老伯那住了一段时间后,为便于小丽女儿读书,就在外租房住。
这次房屋被征收,李老伯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笔不菲的征收补偿款。大儿子提出所有征收补偿款,应该由有户口的六个人分,他们家要分三份。李老伯和小儿子及小军不同意。这样,大儿子和小丽母女一起将李老伯、小儿子还有小军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并要求取得其中的一半。
庭审中,李老伯、小儿子和小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住房调配单。对这份住房调配单,大儿子一家的解释是他们没有实际享受过动迁安置房,而是协商后,把安置房让给了同为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只是拿了补偿款。但对此他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李老伯是这套房的承租人,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其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虽然大儿子和他的女儿小丽系被征收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但他们曾在他处房屋被动迁时,作为配房安置人员,与大儿子的第二任配偶一起分得了他处住房。虽然父女俩表示实际上并没享有动迁安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他们父女俩无权再享受本次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至于小丽的女儿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在被征收房屋处报出生,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情况,可酌情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她取得的金额应远少于其他成年同住人应取得的金额。
小儿子长期居住在该房,且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故他有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同样,小军在被征收房屋处报出生,父母离婚后,随父在被征收房共同生活。李老伯也认可小军在出国前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的事实。同时,小军在他处也无福利性分房,且已成年,因此小军也可独自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另外,对于李老伯和两个儿子曾获得第一次拆迁安置事宜。第一次拆迁时,被拆迁的房屋系私房,获得的是货币安置。当时李老伯的配偶已过世,所得货币补偿款也由他们父子三人分割完毕,因此该情况不属于福利性分房的性质。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归李老伯、小儿子和小军所有,李老伯支付小丽的女儿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远小于起诉时主张的人均金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