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风生水起。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流量,将黑手伸向了直播间。长宁区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虚增电商平台直播间人气的案件。
2019年12月,待业在家的吴某某偶然看到网上有人售卖增加网络直播间流量的软件,便想起了自己的老同学姚某擅长编程。吴某某立刻联系姚某,两人一拍即合,谋划在直播热潮中“分一杯羹”。在吴某某的指使下,姚某研发出一款“直播神器”,用于虚增某电商平台商铺直播间的流量,几经改版升级,今年2月,姚某将一款集批量导入小号、虚拟增加观看人数、收藏数量、发言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软件交付给吴某某,并收获了数笔“好处费”。之后,吴某某自己身兼销售、客服数职,积极开拓“市场”,除了将这款软件挂在某平台上售卖,还通过在直播间打小广告的方式向商家兜售。
这种暗刷流量的方式操作简单且效果“不错”。商家下载软件并注册账号后,购买卡密对账号充值,不同数量的卡密对应直播间不同量级的活跃度,充值越多,购买的卡密越多,直播间的数据就会越“红火”。为提高自己店铺直播间的人气和销量,吸引更多人来购买商品,不少商家主动联系吴某某。等到直播时外挂这款软件,就会有“僵尸粉”跟主播热情互动,营造虚假的热闹场面,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跟风“买买买”。商家坦言这么一操作,店铺销量确有上升,带货也比之前更容易了。短短三个多月,就有近200个商家找上门来,吴某某轻松赚进3.2万余元,而姚某也获得了“好处费”1000余元。
不法分子和商家联手“双赢”,平台和消费者因此遭殃。经司法鉴定,这一程序存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传输数据进行未授权的获取、增加和修改等行为,属于破坏性程序,不仅影响电商平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费者网购时,常通过主播粉丝数、直播间人气选购商品,暗刷流量的作弊行为对消费者产生极大误导。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伙同姚某向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宁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姚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法分子面对金钱诱惑最终走上犯罪之路,检察官为此提醒,切莫被眼前利益冲昏头脑,去钻网络平台的空子,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钱财才是正道。通讯员 钱宇文 本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