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2日 星期六
沪两年审理“垃圾分类”案65件 互联网成为涉毒违法犯罪重要工具 广告
第10版:社会新闻/广告 2021-06-02

沪两年审理“垃圾分类”案65件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截至今年7月1日,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满两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垃圾分类相关案件65件。今天上午,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来自市高院的信息显示,依据固废法,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立足生态保护大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相关案件审理平衡私权保护与公益维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垃圾分类”全面落实——

■违反垃圾分类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刑事处罚。比如,在郑某污染环境犯罪一案中,因青浦区严格执行垃圾分类的规定,对进入青浦区垃圾中转站的干垃圾转运车所含水分标准提高,被告人郑某多次将车内干垃圾压缩,并将压缩出的垃圾渗滤液排入雨水井内,渗滤液中所含重金属超标准三倍以上,郑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阻碍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比如,在李某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倒垃圾时,先和保洁员发生纠纷,被害人潘某出言劝阻,李某对潘某实施殴打,致其体表挫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恰在垃圾分类推广之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情节较轻,故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

■在垃圾分类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划定合理界限。在垃圾分类的民事纠纷中,物业公司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民事义务,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若物业公司积极承担垃圾分类责任,就从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角度,合理界定其法律责任。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部分业主将未进行分类的垃圾随意丢弃,多次劝阻无效,被告将不文明丢垃圾的照片在小区曝光。原告认为因为“曝光”受到议论贬低,起诉要求被告予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张贴曝光照片,意在维护小区文明整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贬损原告人格的主观过错,驳回原告诉请。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