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四个宵小两度循着导航“夜袭”葡萄园 “蓝朋友”进校园 协助男友打理公司分手后能否索要工资? 广告 本市首例危险作业案判决
第8版:社会新闻 2021-09-03

协助男友打理公司分手后能否索要工资?

女方基于恋爱关系为男友的公司“打工”,分手后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案情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公司无需支付该“女友”主张的工资差额。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9月,某酒店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李先生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王女士在该酒店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王女士陈述,工作期间酒店公司从未与其进行过工资结算,其也未向酒店公司索要过劳动报酬。2019年12月,王女士在离职后通过微信向李先生主张劳动报酬时,李先生提出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但李先生未实际履行。

为此,王女士于2021年1月曾提出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以纳税明细详情显示的5000元/月的薪资标准,裁决酒店公司需支付王女士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工资16.5万元。王女士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宝山法院,请求支付工资55万元(按20万元/年标准计算)。

原告否认恋爱关系

庭审中,被告酒店公司辩称,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之间是恋爱关系,原告王女士是基于其同李先生之间的私人关系协助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酒店营业款全部打入原告王女士个人账户,原告王女士的个人开销也从该账户中开支。

针对被告酒店公司的辩称,原告王女士否认与李先生存在恋爱关系,称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是李先生追求过王女士但不得,原告为被告工作并非基于私人关系的帮工。

调阅笔录查明真相

该案承办法官调阅了仲裁庭庭审笔录,发现在之前的仲裁庭庭审笔录中,原告王女士自认,被告每月将营业款打入她私人账户,王女士平时开支也来源于该账户。另外,原告在该笔录中自认5000元/月的纳税标准为其向税务局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李先生庭后补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材料,认定双方为恋爱关系。

宝山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原告与李先生曾是恋爱关系。原告基于私人关系为被告提供劳动参与经营,其自身日常开销来源于营业款,其间也从未索要过劳动报酬,可见王女士的身份不同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普通劳动者。现王女士要求被告按20万元/年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5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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