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问:
陶先生夫妇和儿子一家三口在上海一套公租房内住了二十多年,该公房系陶先生夫妇单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分配,承租人为陶先生,房屋原始受配人为陶先生一家三口。
陶先生有个弟弟,早年支内到甘肃,后被单位分配到宁波工作,退休后一家人在宁波买房居住。前些年,弟弟的女儿为了能到上海考学方便,就商量希望能将女儿的户口迁到陶先生公房内,并答应一旦女儿学业完成,就马上把户口迁出。当时,陶先生一家尽管愿意帮忙,但对侄女户口迁入有些顾虑,一方面担心侄女户口迁进来后不愿意再迁出,同时也担心万一房屋将来动拆迁,侄女户籍在册是否会提出分割动迁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为打消陶先生一家的顾虑,弟弟、弟媳当时向陶先生一家信誓旦旦保证,并主动写了书面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保证女儿学业完成后户口即迁出,若今后房屋动拆迁时除了政策规定给予户口本身的补贴外,保证对动迁利益不提任何主张和要求”。侄女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后,因为上学的缘故在此居住了将近一年,陶先生一家也把侄女当成自家人对待。2007年侄女考入上海一所大学,就搬进了学校的集体宿舍,之后毕业工作后又在外面自己购置了商品房,但是户口一直拖着没有迁走。虽然,陶先生向弟弟提过几次,但因为各自工作繁忙,双方也没有太在意,侄女户口便一直挂在公房里。
2019年9月,陶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陶先生作为公房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动迁组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各项征收补偿款共计580万元。让陶先生一家没想到的是,2020年初,他们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原来侄女把陶先生一家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回答:
陶先生收到传票后,急忙给弟弟、弟媳打电话,但是弟弟夫妻俩借口女儿已经长大,他们以做不了主为由,让陶先生自行和侄女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只能让法官判决。陶先生迫于无奈,只能咨询委托律师应诉。对于这类案件,律师首先给陶先生分析,认为本案中其侄女不可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首先,侄女户口迁入并入住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上学,陶先生作为其亲戚帮助其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完全不同于知青子女回沪的情形;其次,在侄女户籍迁入时,其父母作为侄女的监护人已经做了书面承诺和保证,保证孩子学业完成后户口及时迁出,保证不提动迁利益的无理要求,该协议对侄女当属有效。更何况,目前的征收政策已经不再考虑户籍人口因素,没有居住困难的保障认定,并且从房屋来源看,侄女本人并非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来源无任何贡献。因此,侄女不可能被认定为涉案公房的同住人,不享有动迁补偿利益。
陶先生非常赞同律师的分析,积极配合律师主动应诉。开庭审理后,法官主动向原告进行释明,希望其能够提出调解,但是陶先生及其律师断然拒绝原告的调解请求,绝不姑息放纵这种无良之人。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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