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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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12-29

丈夫是承租人,其去世后配偶还能享受征收利益吗?

市民求助:

盛女士已过世的丈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盛女士认为征收利益肯定归属于自己,没想到自己的妹妹盛某与自己发生了争议。

盛女士和盛某系同胞姐妹。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盛女士的母亲王某所在单位分配给其一套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承租人系盛母。

1989年8月,盛女士与祁某结婚,婚后祁某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夫妇俩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直至2000年两人购买了商品房,盛女士才将户籍迁往自己的商品房,但祁某的户口仍保留在涉案房屋中。1991年2月,盛某结婚,户籍迁往他处。

2008年,盛母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盛女士夫妇对自己照顾较多,决定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盛女士,但由于此时盛女士的户口已迁至商品房,就把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丈夫祁某。盛某听说后内心极不平衡,偷偷逼着母亲将自己的户口迁回涉案房屋,但迁入后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

2009年3月,盛母过世。老人去世后该涉案房屋由盛女士对外出租直至征收。2010年5月,祁某因病去世。

2021年9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承租人祁某的配偶,盛女士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计补偿利益320万元。正当盛女士想要领取征收款时,盛某找上门来。盛某认为,姐姐盛女士户籍不在涉案房屋中,不属于同住人,无权领取征收款,而她户籍在册,应该享受所有征收利益,姐姐应该把所有的征收款都给她。盛某的一番话让盛女士实难接受,故对盛某的要求未予理睬,直到被征收方告知她的征收款已被法院冻结,盛某已将她告上了法庭。

律师帮忙:

盛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据她称:听说妹妹盛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具体在哪里享受过福利分房,自己不得而知。我们认真听取了盛女士的陈述,全面分析了案情,给盛女士提出了我们的咨询意见。

我们认为:第一,虽然盛某的户口在涉案房屋中,但是其最后一次户口迁入后,并没有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凭这一点,即可认定盛某不具备同住人资格;第二,若能查明盛某在他处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更不具备参与分配征收利益的资格;第三,虽然盛女士的户口在他处,但是原承租人是其丈夫,其丈夫去世后,盛女士最有资格取得承租人地位,故盛女士应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后盛女士聘请我们参与诉讼。我们的律师团队经过努力,终于调查到盛某在他处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并有了相关证据。虽然盛某在他处承租的公房已经被她购买为了产权房,且在2017年已经出售,但这否定不了她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虽户籍在册,但是未长期稳定居住在内,且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而盛女士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在承租人去世后有权取得承租人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盛女士所有,驳回了原告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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