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在公共场所见到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己有,有何后果?不久前,龚某某私自将电影院邻座放置的眼镜带走,这种行为属于盗窃吗?该如何判定?
蔡某某到电影院看电影,坐在影厅最后一排10座上,并将装有LV品牌眼镜的眼镜盒,放在10座和11座之间的扶手上。
后龚某某也来到影厅,在最后一排的11座落座。龚某某在整理个人物品时,不慎将眼镜盒碰落至11座,拿起来观察后将其放回。观影期间,蔡某某觉得龚某某动来动去影响其观影,遂调整到9座,但包、衣服等个人物品仍放在10座位子上。
电影结束后,龚某某将眼镜盒放入自己包中,并迅速离开。蔡某某在座位周围找不到眼镜盒,遂报警。
长宁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受案后,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扣押了在龚某某处找到的涉案眼镜。
长宁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龚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由于涉案眼镜被认定价格为766.67元,低于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长宁公安分局对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长宁区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龚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眼镜放在扶手上仍处于蔡某某的控制范围,并非遗忘物,龚某某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转移眼镜并占为己有,构成盗窃,遂判决驳回龚某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