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7日 星期日
车“耳朵”没收起就是车没锁? 她总把“离婚”挂嘴上 离婚多年就无权参与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一条求助线索  72小时紧急救助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4-07

离婚多年就无权参与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市民求助:

邵女士离婚多年,最近想把自己的户口从前夫家迁出,却被告知,前夫家的公房已被拆迁。对此,邵女士一无所知,前夫和女儿也从未向其提过此事。

邵女士与前夫崔某于1982年12月登记结婚。1983年5月,邵女士将户口迁至崔某母亲所有的房屋中。不久,邵女士生育一女小崔。1989年崔某母亲的房屋动迁。当时,邵女士也是动迁被安置人之一,动迁方为邵女士一家三口安置了一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的《住房调配单》上租赁户名一栏写的是崔某的名字,家庭主要成员有邵女士、小崔两个人的名字。

2013年7月,邵女士因与崔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系争房屋由崔某居住,另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记载有以下内容:“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男方、女方在该房内均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但是客观上该房面积狭小,女方外出租房居住,保留女方在房屋内的居住权。”

2022年8月,上述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征收拆迁,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邵女士了解情况后,找到前夫和女儿,质问他们为什么要隐瞒征收的事情,要求分割征收利益。崔某和女儿一致认为,邵女士和崔某已经离婚多年,系“空挂户口”,无权参与分割征收利益。崔某还称,因为邵女士无权参与分割,没有必要告诉她关于拆迁的任何事宜。女儿小崔甚至扬言一分钱也不会分给邵女士。前夫和女儿的态度令邵女士十分伤心。

律师帮忙:

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在全面听取了邵女士的陈述后,我们认为本案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该由邵女士、崔某、小崔三人均分。首先,按照《住房调配单》的记载,邵女士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具体到本案,邵女士虽然离婚后长期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因其原始受配人身份,不能认定其丧失了系争公房的居住利益;其次,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保留邵女士的居住权;第三,邵女士户口在册,从结婚到离婚,长期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完全符合认定同住人的条件。所以,邵女士无疑应该有权分割征收利益。

后邵女士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由于年代久远,相关资料不易获取,我们律师团队费尽周折,终于调取了系争房屋的住房调配单等相关证据。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邵女士获得征收利益150余万元,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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