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家有兄妹四人,戚先生是长子,另外还有妹妹戚某、弟弟戚某某和戚某亮。戚家父母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戚母。上世纪80年代末,戚先生婚后搬出居住,户口随之迁往他处。戚某与李某结婚,生有2个女儿。戚某某与赵某结婚,不久戚某某亡故。戚某亮与孙某结婚,生有小戚。戚家老父亲在系争房屋征收前亡故。
2023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老母亲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900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除老母亲外,还有三个家庭的户口,即戚某夫妇及两个女儿共4人户口在册,戚某某夫妇户籍在册,戚某亮一家三口户口在册。
2023年5月,老母亲因病过世。不久,戚先生收到戚某打过来的25万余元款项。对方解释,动迁款按在册户口人数9个人均分,每人应得100余万元,其中老母亲应分到的100余万元由四个子女所在家庭平均继承,所以戚先生应该得到25万余元。对此,戚先生难以接受。
戚先生经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据其反映,妹妹戚某婚后即搬往夫家居住,其一家四口虽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且妹夫李某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戚某亮婚后也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其子小戚更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一天。戚某亮之妻孙某家动迁时,曾迁入戚某亮的户口,享受过动迁安置政策后,又将三人户口重新迁回系争房屋。我们详细了解上述案情后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如何划定遗产范围。戚某认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仅限100万元是错误的。首先,老母亲是在征收之后过世的,老母亲户口在册,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又是承租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割,老母亲应分得的征收款即为遗产;其次,戚某一家四口虽户口在册,但其夫和两个女儿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其夫李某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若戚某也是受配人之一,则他们4人均应排除在同住人之外。戚某亮一家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且其一家是在他处享受过动迁优惠政策之后,重新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故其一家也不具备同住人资格。排除非同住人之后,仅有老母亲和戚某某之妻赵某可参与征收款分配,老母亲至少应分到450余万元征收款,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是450万元,而不是戚某所说的100万元。再次,戚某某先于老母亲亡故,戚某某没有子女,其妻不属于戚某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故老母亲的遗产只能在戚先生、戚某、戚某亮三人之间分配。
后戚先生委托我们指派的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律师先是调取了戚某一家四口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后找到戚某亮一家三口享受过动迁优惠政策后重新将户口迁入的证据,法庭均予以采纳。法院认为,本案的遗产为450万元,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戚先生、戚某、戚某亮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戚先生最终分得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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