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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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综合新闻 2024-07-04
离婚分居期间丈夫擅自藏匿未成年女儿

宝山法院首次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夫妻离婚分居期间丈夫擅自隐匿未成年女儿,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中,依法认定夫妻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并首次尝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曲女士与冯先生结婚数年,育有一个女儿小玲,后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曲女士与冯先生协商约定小玲由双方轮流抚养,周一至周五由冯先生抚养,周末由曲女士抚养。然而随着夫妻矛盾不断升级,4月的一天冯先生接走小玲后就再也没将小玲送回曲女士处。曲女士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冯先生,询问小玲的具体情况,冯先生一直未作出有效回应。

曲女士多次报警求助,但即便民警多次联系冯先生,冯先生仍未告知小玲的具体住所及相关情况。曲女士只得诉至宝山法院,请求法院禁止丈夫藏匿小玲。

宝山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到场听证。听证会上冯先生认为,曲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适宜抚养女儿,也不希望曲女士在双方离婚纠纷尚未解决时上门打扰,故不同意告知曲女士小玲的具体住址。

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对曲女士提出要冯先生停止藏匿婚生女小玲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以下人格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冯先生藏匿婚生女小玲,即被申请人冯先生应如实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双方所生之女小玲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视小玲。

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禁令履行过程中双方感情矛盾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影响,宝山法院还将人格权禁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给属地妇联,由妇联选派社工全程跟踪、疏导,保证禁令履行的实效。(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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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属于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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