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古案今鉴
第9版:特稿 2024-10-16

古案今鉴

陈灵海工作照 受访者供图

敦煌手稿残卷

研究资料

本报记者 李一能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唐代“诡事异闻”的影视剧在网上热播,引发观众热议。许多人觉得剧情精彩,但其中情节只是戏说,与真实历史相去甚远。

在陈灵海看来,真实历史与影视剧相比,要广阔得多,琐碎得多,也无情得多。“如果电视剧完全按照真实历史拍摄,可能大多数人坚持不了几集就‘弃剧’了。但对于法律史学者来说,历史真相丝毫不比演绎逊色,它们曾是一幅幅璀璨的画卷和篇章,至今仍对现实产生着深刻影响。”

陈灵海是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专攻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这项工作令他魂牵梦萦,迄今已投入二十多年时间。近日,他即将完成学术生涯中最重要的著作《唐格辑佚》。这项研究被业内认为补齐了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的“最后一块拼图”,还原出最接近原貌的法律史真相。

全国600多所法学院中,研究法律史的学者超过千人,但能通过专业拼合和学术考古,补齐古代法律体系“拼图”的学者,却是凤毛麟角。

一 补齐“最后一块拼图”

唐代的法律被称为“律令格式”制度。“律”就是《唐律疏议》。这是一部刑法典,是迄今所知中国传世的完整法典中历史最悠久的一部。“令”类似于今天的行政法,用来指导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早在唐代后期就大多失传。1933年,日本学者出版了《唐令拾遗》,复原了700多条唐令,约占唐令原文的一半。“式”类似于今天的实施细则,也就是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章程和百官诸司的典礼仪式,2006年,我国学者出版了《唐式辑佚》,复原了200多条唐式,约占原文的五分之一。相比之下,唐格的复原工作最为困难,陈灵海《唐格辑佚》的完成,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事件。

为什么唐格研究最难?据陈灵海介绍,唐格的数量最多、变化最大、史料佚失最严重。距离唐代很近的宋代学者,已经搞不清唐格是什么样子,明清两代学者更由于史料匮乏,基本放弃了唐格研究。

幸运的是,学者在20世纪初敦煌莫高窟第17号窟发现了几万件唐代文献,其中包括一些法律文献,不仅为上述唐令、唐式研究提供了基础,也为唐格这块“最后拼图”的拼合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其中的《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开元户部格》残卷等,为唐格复原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样板。

学术界对唐格的复原非常重视。陈灵海的《唐格辑佚》先后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的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今年9月又获得象征学术研究最高水平的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开展这项工作的周期之长,足见唐格研究之艰难。“早在2012年,我就初步完成了这部初稿,12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急于出版,是为了查找更多资料,进行更审慎的修订,使之更成熟和完善。”陈灵海说。

古代法律史研究,为何值得付出如此多的精力和心血?陈灵海认为,一个国家的繁荣,不但反映在经济上,也反映在学术上。他引用陈寅恪先生的诗句“群趋东邻受国史,神州士夫羞欲死”表示,重大学术作品往往是由那些最强盛国家的学者完成的,日本学者完成《唐令拾遗》的时候,正是他们国力处于巅峰的时期,如今中国国力强盛,各方面建设焕然一新,以法学、历史学为基础的法史学研究也突飞猛进,正是完成唐格这块“最后拼图”的最佳时机。

二 父债子偿与少年杀人案

“很多人觉得古代法律史研究没有现实意义,甚至把它划入冷门绝学的范围,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史是很有用的学科!”陈灵海引用了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名言:“法是人类的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的总和。”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是立法者想制定什么就制定什么,想修改什么就修改什么,必然受到传统和当下两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法律也是如此,无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父债子偿、死者为大等,都是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也是当下立法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一位朋友的父亲生前欠了一笔钱,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现在债主索要这笔钱,这位朋友手头也很拮据,向陈灵海请教,可不可以不还这笔钱?陈灵海告诉他,是可以的,因为民间虽有“父债子偿”的风俗,但法律并不支持“父债子偿”,况且这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可以拒绝偿还。

但过了一段时间,这位朋友告诉陈灵海,舆论对他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他还是主动偿还了这笔父亲的旧债。“受不了街坊邻居的各种指桑骂槐,还是还了清净,否则晚上都睡不好,毕竟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

为什么中国乡土社会中,人们会对拒绝“父债子偿”的人指指点点,给予非常负面的道德评价?为什么中国民法引入诉讼时效制度已经几十年了,民众仍然愿意偿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陈灵海认为,这就是传统的力量。中国自古以来以农业立国,形成了一种以家族主义、安土重迁为特色的农耕文明。中国人的观念中,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决定了债务的稳定性,甚至可以父传子、子传孙。这与源于罗马法的现代民法有所不同。罗马法根植于地中海商业文明,那里的商品流转和人口迁徙都非常频繁,正是在这种文明形式中,产生了债务应当及时结清的观念,这才诞生了诉讼时效制度。

“父债子偿”和“诉讼时效”的差异,包含了东西方文明传统的深层次差异,导致中国民众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感到陌生,甚至觉得违反了公序良俗。“正是考虑到这种传统的差异,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陈灵海预测,考虑到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和外来制度的脆弱根基,今后中国民法中的普通诉讼时效,仍有进一步延长的可能。

“法律史研究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来说,具有毋庸置疑的有用性。比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方面更为明显。”陈灵海说,比如今年发生的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起案件不是发生在2024年,而是发生在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那么三名未成年人就会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制裁,这是天壤之别。”

不少人认为,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岁,此前困扰法律界多年的少年杀人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其实远非如此。”陈灵海认为,离开历史传统的比照,人们很难真正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到底几岁起算更合理、“14岁?12岁?还是更低?”他认为,只有充分考虑中国古代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问题才可以得到更清晰地阐明。

中国传统法没有明确提出“刑事责任年龄”概念,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却有非常丰富和成熟的规定。“早在约1400年前的《唐律疏议》中,就有了7岁、10岁、15岁三档规定,第一档是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流刑以下罪的,可以依照收赎法处理;第二档是10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果构成谋反、谋逆、杀人等重罪应处死刑的,应当上请批准才能判决,如是‘盗’‘伤人’等次一级的重罪,可以收赎;第三档是7岁以下的幼儿即使构成死罪也不处刑。”陈灵海认为,这套制度虽无“刑事责任年龄”之名,却有“刑事责任年龄”之实,凝结了不少中国古人的智慧。

为什么这套“7岁-10岁-15岁规则”,从唐代到清代运行了1200年之久,现在却被舍弃,代之以“14岁规则”,2021年后又修改为“12岁规则”呢?陈灵海在论文中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这是近代中国“西法东渐”的遗产之一,但恐怕并不都是优秀遗产,其中夹杂着当时外来立法顾问的私货。这个外来立法顾问名叫冈田朝太郎。他出生于“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从东京大学毕业后,被日本政府派遣到欧洲学习法律。

当时日本奉行“脱亚入欧”政策,冈田朝太郎也把爆棚的信心和“脱亚”的理念带入到学习中,仅在德国、法国、意大利游学了3年就回国了,不久就当上了教授。1906年,他被清政府高薪聘为立法顾问,协助起草《大清新刑律》。陈灵海说:“冈田朝太郎虽然很有才华,但也非常自负,当时不过30岁出头,比清政府主持修法的沈家本小了整整28岁,但在刑律到底应当如何修订的问题上占据着绝对主导权。以14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冈田朝太郎主导的,与中国传统法的规定完全脱节。”“冈田朝太郎觉得只要是他从欧洲学来的,就一定是对的,这种观念是误导性的。”陈灵海认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清政府立法团队,对多达28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了调研,发现有7岁、9岁、10岁、12岁、14岁五种方案,有五个国家与中国传统(7岁)一致,只有两个国家(日本和挪威)执行14岁标准,就连德国、意大利、法国的标准也执行12岁标准,或者更低。冈田朝太郎之所以对14岁标准“一往情深”,只不过缘于他在德国学到的“社会感化理论”,这是一套仅停留于设想的半吊子理论,属空中楼阁,客观上纵容了暴力和恶行。

陈灵海透露,我国清代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经验,值得当代人学习——雍正十年的“丁乞三仔案”、乾隆十年的“熊宗正案”、乾隆四十四年的“刘縻子案”,都总结出了相关的办案经验:如果杀人者已满7岁、未满10岁,符合三项条件,可以免死减流:一是被他杀死的人理曲逞凶在先,二是被杀死的人比他年长4岁以上,使之在体力上无法抗衡,三是他事先并无杀人预谋,仅因情急抗拒而无意间造成对方死亡。嘉庆至道光时期的十多起案件中,刑部反复评估上述方案,认为合理可行,因而对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未成年人处以免死减流。陈灵海认为,这些经验是当代刑事司法中可以借鉴的。

三 研究法律史的乐趣

看似枯燥的法律史研究,究竟有什么特别的乐趣?对此,陈灵海举了一个例子:几年前,他查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时,发现了30册中国刑案文献,每册的封面上都有一个字,却没有什么逻辑可循。他立刻产生了要解开这个谜团的冲动,花了整整一个通宵,终于用这30个字拼接成一首唐人杜审言的诗:“北斗挂城边,南山倚殿前。云标金阙迥,树杪玉堂悬。半岭通佳气,中峰绕瑞烟。”但原诗一共40字,结尾还有一句“小臣持献寿,长此戴尧天”去哪了?陈灵海据此判断,这套刑案文献很可能还有10册,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并没有收藏完整。

过了些日子,陈灵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查找文献时,赫然发现那里有10册刑案文献,封面上也各有一个字,正是“小臣持献寿,长此戴尧天”。一套40册的书,分藏于太平洋两岸的两个图书馆,静静地等待学者的发现。“每当获得这种重要发现,就是法律史学者最快乐的时刻!”陈灵海感叹。

从全世界的图书馆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蛛丝马迹,将之拼合排序,整理成册,供学术界同仁使用,就是陈灵海教授的工作日常,所有的学术成果也都是这样一点点“攻坚”而来。“要做的事情太多,时间总是不够。”1972年出生的陈灵海正值壮年,但法律史研究犹如海中泛舟,穷尽一生可能只是窥其一斑。因此他认为,法律史研究的未来在于青年,只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其中,学科才有希望。为此,他创办了“普若法律史青年学者奖”,面向全球35周岁以下法律史青年学者,鼓励他们投身于法律史领域的潜心钻研,为这项研究注入新鲜血液和充沛活力。目前已经完成了四届评审,来自北京、上海、吉林、陕西等十余省市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高校和研究机构的40多位法律史青年学者获奖。

当下,正在开展的第五届评审,已进行到了匿名评审阶段。看着那么多青年学者对法律史研究表现出浓厚兴趣,陈灵海对法律史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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