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琳
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不断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然而,野生动物频频“肇事”,也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由此带来的农作物损毁、家畜伤害、财产破坏乃至人员伤亡,这些损失应由谁来补偿?
在上海,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野生动物相对较少,但仍有不少野生动物致害的事件发生。比如,上海崇明岛拥有广袤的湿地,通过十多年的生态岛建设已成为“鸟类的天堂”,成群结队的候鸟将崇明广泛分布的农田、果林、鱼(蟹、虾、鳖)塘当成“天然食堂”,造成稻米、水果、蔬菜、水产等持续减产。农业生产长期受损,鸟类与人类的矛盾一触即发,农民无奈之下只能拉起密密麻麻的渔线,成为不少鸟类的“致命线”。
法律是调节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给野生动物致害“上保险”,无疑在缓解人兽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多地已启用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比如,今年8月,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杂交水稻制种户雷某的约1.5亩稻种被麻雀破坏,经过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与保险公司人员现场核实,最终认定该事故属于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并根据理赔条款与农户协商,为农户挽回一定经济损失。
最大限度保障人民权益,才能推动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应落实致害监测预警措施,尽快建立完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评估机制,制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比如,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来应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既能有效减轻民众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可能承受的个人成本,也能减少他们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激励更多人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的行动中来。
此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展览、自然观察活动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知识,让他们了解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关键作用。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如参与野生动物监测、救助、栖息地恢复等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