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5年后,张女士才发现自己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且因欠贷不还,和前夫一起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合同是谁签的?为何张女士从不知情,也未收到过法院传票?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张女士的生活能否回归正常?
买不了高铁票才知被限高
2023年9月,张女士回乡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经询问高铁站,才知自己被上海的法院列入限高失信人员名单。2023年10月,张女士乘坐绿皮火车来到上海,在法院查询到,原来早在2018年,她和前夫曹某就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人,被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未依约归还贷款。
贷款的事情,张女士毫不知情,更让她诧异的是,她从未接到过贷款公司或者法院的电话,也没有收到过法院传票以及判决书。为何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贷款,又成了失信人员?
时间倒回到2018年10月初,法院受理了一家贷款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诉状。
2016年1月,D公司与曹某、张女士签下汽车消费抵押合同,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他们夫妇向D公司贷款74900元。但自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就不再还贷了。
2018年10月,D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张女士归还剩余贷款58000余元,依约支付贷款利息20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D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曹某、张女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我不知情,我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解了案件原委的张女士一脸错愕。
2023年1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由于早已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且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2024年4月,张女士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始档案签名非本人
张女士告诉检察官,2016年1月,这份贷款合同签署时,她与曹某虽然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了。张女士对曹某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6年11月,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后,张女士就回了老家。
张女士提到,她从法院查询材料中看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签署。合同中所留的她的联系方式是错误的,合同中留存地址是错误的,因此她不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也不知道自己被起诉,自然也没能出庭应诉。
从2016年拖欠贷款,到2018年D公司起诉,再到2023年张女士发现自己成为失信人员,直至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此案,D公司、法院、张女士、检察机关都没能联系上曹某。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向上级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了笔迹鉴定的可行性和技术条件。
检察官认为,如果要证明张女士未签署此合同,需进行笔迹鉴定。但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用合同原件来鉴定,这是为了防止复印件上的签名被篡改。这也正是困扰张女士的地方——合同原件在D公司,她一直未能拿到。
了解到情况后,检察官主动联系D公司。经多次沟通协调,D公司终于提供了涉案贷款合同的原件。2024年7月,张女士委托笔迹鉴定。经鉴定,涉案合同上的笔迹不是张女士本人书写。
及时解除执行措施
“涉案贷款合同是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签下,获取的贷款也并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张女士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检察官说。张女士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检察官耐心地对双方释法说理,双方有了和解意愿。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张女士和D公司达成和解,D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亦撤回了监督申请。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张女士的执行措施,她不再是失信人员了。
莫名背上几万元的贷款,对于经济不宽裕的张女士来说,是一场无妄之灾;从发现自己成为失信人员,到事情最终解决,每次往返于上海与外省之间,她都只能乘坐绿皮火车……在承办检察官看来,倾力办好每一个案子,是她的天职与义务,而对于当事人张女士,这无疑卸掉了她沉重的负担,也许那面赠送给检察机关,书写着“为民解忧 公道人心”的锦旗,就是她最真切的谢意,也是“检护民生”最好的体现。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