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失能失智老年人及心智障碍者的监护问题凸显。如何解决这些特殊群体监护的“后顾之忧”?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呼吁完善监护制度,发展专业监护组织,为维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民法典》第31条与第33条分别规定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两大核心机制——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撑。吕红兵在家事法律服务的许多案例中发现,当直系亲属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等,虽然法律上可以被指定为监护人,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包括意愿不足、能力有限等问题,“他们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特别是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自己身体也不好’”。
《民法典》第32条规定了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制度。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吕红兵还走访了中心城区的某些街道,发现由于程序上的复杂性,民政部门或是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罕见,一些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则对监护制度本身的了解不够深入。“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政府机构,由其担任监护人是一种法律上的‘兜底性’安排,不应成为常态。”吕红兵认为,支持、鼓励社会公益组织通过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担任监护人,应成为一种有益的、有效的选择。
吕红兵建议,首先,应大力发展以监护为主责主业的公益组织,培育一批社会性、公益性、专业性的监护机构,依照《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界定其为社会服务机构,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其次,要畅通法律程序,简化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流程,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快速处理此类申请。此外,应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完善“公证+提存”制度,设立被监护人财产提存账户,按约定或定期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划付被监护人所需费用。
特派记者 陈佳琳 屠瑜(本报北京今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