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担心张某挥霍、转移财产,一次偶然的咨询,让她竟然通过诉讼,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化解了多年来的担忧。
1988年2月,赵女士和张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女。1989年10月,张某的单位为其分了一套承租公房,承租人为张某。2001年张某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张某和赵女士婚后的前20年,夫妻感情尚可,但是自女儿考上大学外出上学后,赵女士发现,张某慢慢变了,先是以各种名义外出不回家、晚回家,后来竟发展成经常夜不归宿。赵女士一开始相信丈夫的各种说辞,后来听到关于张某有婚外情的风言风语,赵女士才有所察觉。每当和张某为这些琐事争吵时,张某总是抱怨赵女士疑神疑鬼。赵女士后又发现张某的花费比以前明显增多,以前每个月都把工资收入的大部分交给自己,现在竟一分不交,还称想做点生意需要花钱铺路拓展人脉。但张某不告诉赵女士准备做什么生意,这让赵女士对自身婚姻有了危机感。考虑到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为防止张某打房子的主意,赵女士委婉地向张某提出要在系争房屋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遭拒,张某声称:“这是我单位分给我的房子,产证是我的名字,和你有什么关系,加名字你就不用想了。”这让赵女士十分担心和无奈。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赵女士有必要且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在系争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首先,系争房屋是赵女士和张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原为公房,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成产权房,虽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毋容置疑的。其次,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因此,作为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相关权利的。且本案赵女士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赵女士有登记为共同产权人的迫切需求。如果协商不成,赵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达到目的。
后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赵女士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其和被告张某共同共有,要求张某配合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系争房屋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应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确认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关于不同意原告为共有产权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为原告赵女士和被告张某共同共有,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我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系争房屋登记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赵女士拿到了登记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多年的困惑和担心终于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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