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5日 星期四
守护海洋环境海域安全 民警现场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户口在册曾实际居住,为何不算同住人 化解商居矛盾  促进邻里和谐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5-30

户口在册曾实际居住,为何不算同住人

王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赵某户籍登记在该房且曾实际居住多年,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协商不成,赵某把王先生告上法院,但最终判决赵某一无所获。

王先生和黄女士系表兄妹关系。上世纪70年代初,黄女士去了安徽,后在当地和同来自上海的赵先生结婚,1974年生有一子赵某。1988年4月,赵某按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由爷爷老赵承租的公房处。赵先生有一弟赵二,自赵某户口迁入老赵公房后,赵二多次表达不满,坚决要求将赵某户口迁出。为此,赵先生兄弟间发生多次激烈争吵和冲突。1989年6月,王先生因在上海居住困难,东拼西凑筹了3万元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后王先生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之后黄女士找到表哥王先生,说明赵二因赵某的户口问题和自己一家闹矛盾,希望王先生帮忙把赵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王先生爽快答应,并很快把赵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3年,王先生一家在本市他处购房后即从系争房屋搬出。出于亲情考虑,王先生把系争房屋无偿提供给黄女士一家三口居住。2009年,黄女士一家在本市他处购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但赵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

2024年2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2日,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96余万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赵某一人的户口,赵某找到王先生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王先生答应给赵某50万元,赵某却坚称自己是公房同住人,坚决要求和王先生二人均分征收补偿款。协商不成后,赵某把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王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王先生一人。赵某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曾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一年以上,他处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仅仅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的条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系争房屋为王先生出资购买的公房,赵某和王先生并非直系亲属关系,王先生没有为赵某提供户口迁入和居住的法定义务,赵某户口迁入及入住系为他人提供帮助性质,赵某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权。上海高院关于动拆迁案件相关解答中明确规定,从市场上购买的公房被拆迁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归属出资人。赵某户口的迁入系王先生为解决他人的矛盾而提供的帮助,并不代表让渡给赵某房屋居住权,且赵某及其父母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和房屋来源没有任何关系。赵某确系知青子女,但当年赵某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户口并未从外地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并不具备政策性落户的性质。赵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纯属王先生提供帮助的性质,故赵某并不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后王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王先生所有,案件以王先生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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