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20年前的一场意外,夺走了她未婚夫的生命。没有婚书、没有血缘,她却毅然接过他的责任,日夜守护“准公婆”20余载。如今,法院一纸判决,为她正名:这种超越血缘的坚守,叫作“家人”。
周先生是家中独子,1997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却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他去世后的数十年间,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其父母周老伯和周老太,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照料老两口,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的付出,亦让周围的邻居为之动容。近些年,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老太也已80岁高龄,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周老太携周老伯与蒋女士一同到宝山法院,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老太与蒋女士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宝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经走访查明,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老人日常起居,已经形成村民们共同认可的“事实家庭关系”,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周老伯所在村委会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据此,宝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法官点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近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应重点考察与被监护人在情感与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密切程度,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品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等。
本案办理中,人民法院对老人家庭进行了实地走访,着重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真实意愿以及蒋女士的监护能力等。通过走访了解到,蒋女士不仅每天为老人准备三餐,忙碌的工作之余总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身体不适也是陪同就医全程照顾。综观本案,蒋女士守护老人20余载,与老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各项条件。这份超越血缘的坚守、难能可贵的情义,早已深深融入彼此生命的守望与温暖之中,令人为之动容,应当受到珍视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