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8日 星期日
“我们一定尽力帮你追回” 职务便利不是“提款工具” 这个公房动迁利益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空地联动  守护陆家嘴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9-12

这个公房动迁利益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刘先生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弟弟刘某把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虽然刘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但通过法院判决仍然分得了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刘先生和刘某系同胞兄弟。刘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刘先生的父亲。刘先生和刘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4年刘先生婚后在其本人工作单位获得福利分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89年刘先生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86年刘某和黄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刘。1988年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19.5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刘某一家三口。1988年刘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处迁回系争房屋。1998年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先生的母亲。小刘结婚后,刘某夫妇于2012年搬入系争房屋和刘家老母亲一起居住,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3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日对房屋所在的地块作出征收决定。同年8月15日,刘先生的母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4月5日刘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48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刘某认为系争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且其一家三口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由于分房面积较小仍然属于居住困难,并不丧失同住人资格。而刘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在协商无果后,刘某一家把刘先生告上了法院。

刘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刘先生和刘某之间分配。首先,原告刘某一家三口和刘先生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刘某一家三口和刘先生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衡量居住困难应当依据当时的住房配受标准而非现在的住房困难标准,刘某当年一家三口所分福利公房使用面积为19.5平方米,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是人均4平方米,即便小刘享受独生子女一人算两人的优惠标准,刘某一家按当年标准也已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其次,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属于刘母名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公房的征收补偿对象的截止时间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刘母于2023年8月15日死亡,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之前的8月2日作出的,故刘母属于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再次,刘母亡故后,属于其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构成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刘某虽基于和老母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可要求适当多分,但该情节并不能改变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构成遗产的性质,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后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户口在册人员均非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参照遗产在刘家两兄弟之间分配,刘先生获得了350万元,其余398万元由刘某获得。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15901996168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