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梅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梅某把梅女士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梅某最终一无所获。
梅女士和梅某为同胞姐妹。梅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梅女士姐妹均在此出生长大。1972年梅女士和赵先生结婚,婚后住在老公房内,1981年老公房被拆迁,梅女士父母和梅女士夫妇均为被安置人,四人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登记为梅女士的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梅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1992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梅女士。1973年梅某去了安徽,后在当地和同来自上海的赵某登记结婚。1994年1月,梅某和赵某的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赵某父母的公房内。1995年赵某因病去世。在梅女士夫妇的帮助下,梅某的户口于1996年3月迁入系争房屋。1997年1月,梅某和杨某再婚后搬入杨某家居住。2001年10月,杨某因病死亡。之后梅某和梅女士不再来往,梅女士对梅某的生活状况一概不知情。
2024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9日,梅女士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3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梅女士夫妇和梅某三个人的户口。多年失去联系的梅某闻听消息后赶来要分一杯羹,年迈的梅女士夫妇考虑亲情愿意拿出100万元给梅某,但梅某认为自己的户口是政策性回沪落户,坚持要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一点不肯让步。协商无果后,梅某一纸诉状把梅女士夫妇告上法院。
梅女士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梅某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梅某户口自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户口迁入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其次,梅某政策性回沪时是从外地迁入本市他处房屋,并非从外地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因此对系争房屋不享有知青人员的优惠政策待遇。其迁入系争房屋纯属梅女士的帮助性质,梅某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法定居住权。
梅女士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梅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在2001年11月至2006年6月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我方在多方了解梅某情况后,偶然得知,梅某在其第二任丈夫杨某去世后还有一段婚史。我们及时向法庭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梅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持令调查的结果令我们格外兴奋,原来杨某去世后,2002年6月梅某和张某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2006年7月,梅某在本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些关键证据足以证明梅某法庭所述其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不成立。对于梅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法庭审查后认为,梅某在与他人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单独一人和二被告居住系争房屋的陈述与生活常理不符,梅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居住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庭认为梅某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梅女士夫妇所有。这是一个原告梅某事前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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