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梅女士虽然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但其本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在房屋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梅女士竟然通过诉讼拿到了二分之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梅女士和梅某为同胞姐妹,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梅父,姐妹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八十年代,梅女士和梅某均在各自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之后姐妹二人的户口于1994年5月同时迁入系争房屋。2000年梅家父母先后去世。2001年为便于系争房屋的管理,姐妹俩协商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梅某。之后梅某负责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租金在姐妹俩之间均分,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4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梅女士和梅某两个人的户口。同年9月3日,梅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06万余元。得知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后,梅女士多次联系梅某协商动迁款分配事宜,梅某一开始说分配是没有问题的,后又态度暧昧,说自己是承租人应该多分,最后竟然说梅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多方调解下,梅某只愿给梅女士10万元,再不肯让步。
梅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梅女士应有权获得系争房屋动迁款。从表面看,系争房屋有承租人,梅女士作为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具有特殊性,系争房屋变更承租人时,梅家父母已亡故,当时户籍在册的梅女士和梅某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两人均有资格做系争房屋承租人。但出于房屋管理的考虑,梅某成了系争房屋承租人,但梅某当时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条件和资格并不比梅女士优越,梅某承租人身份的取得显然是梅女士让渡的结果。况且房屋承租人变更后,房屋一直被出租,租金也由姐妹俩分享。如果仅从房屋承租人身份衡量,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尽数归于梅某一人所有,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案梅女士大概率是能够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这也是近年来上海法院处理征收补偿纠纷这类特殊案件新的裁判思路。
后梅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案件走向和最终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诉讼中,梅某一方提供了原告梅女士福利分房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认为原告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尽数归承租人梅某一人所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本市均享受过福利分房,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时,被告梅某成为承租人的条件并不比原告优越,被告的承租人身份显然是原告让渡的结果,况且系争房屋一直对外出租,租金由原被告均等分享。如果机械套用政策规定排除原告的同住人资格,而将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所有,明显有失公允。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在原被告之间均等分割。这是一个原被告事前均没有想到的“意外”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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