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8日 星期五
6大展区汇聚500余家顶尖企业 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
第3版:要闻 2026-05-07
“开门杀”、“好意同乘”、租车借车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

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案件常常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

针对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租车借车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作出规定,厘清责任。

乘客“开门杀”车辆保险不能拒赔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贸然开车门,导致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危险交通行为。如果乘客那边发生了“开门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各占50%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抗辩只承担驾驶人那50%责任的赔偿合理吗?《解释(二)》就乘客“开门杀”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解释(二)》第二条正确界定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可以理解成,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最高法发布的具体案例显示,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最终,该案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司法解释出台前,“开门杀”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新的司法解释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博律师,他告诉记者,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辆的行驶、停放及车门锁止等拥有最终控制权。因此,遇到“开门杀”,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常常认定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哪怕驾驶人已尽到合法停车、提醒或劝阻的义务。由于保险法中,“车辆使用人”不仅包括驾驶人,也包括合法乘坐的乘车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者赔付这一点毋庸置疑。

“在我的从业经历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案例其实比较罕见。如果遇到乘车人故意犯错造成‘开门杀’,保险公司赔偿后代位追偿乘车人也已经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宋博说,《解释(二)》对长期以来法律实践经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力保障了事故受害者。

本报记者 曹博文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 驾驶人赔偿责任视情况可减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让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午饭后,张某驾车顺路搭载工友李某前往同一地点。途中,张某突然犯困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

忻小禾

租车借车出事致损 车主和管理人如有错需担责

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不少游客选择在目的地租车出行。开着租来、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赔偿,还是由使用人担责?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

对此,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也就是说,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张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受伤。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车主在明知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其加强车辆管理,抵制“马路杀手”。

忻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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