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抛物伤人获刑,判得好! 丈夫沉迷打牌劝不住  妻竟划伤别人车解压 为何出租车计价器转得快? 广告 楼上扔垃圾  爽?获刑8个月  悔!
第9版:社会新闻 2021-04-09
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后,上海首个案例上午当庭宣判

楼上扔垃圾 爽?获刑8个月 悔!

本报讯(记者 孙云)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今天上午9时15分,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经过近2小时的审理,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於某高空抛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备受社会关注的这起案件上午在杨浦区法院开庭,37岁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戴着眼镜和口罩站在了被告席上,声音低沉。被垃圾砸伤的被害人蒋女士也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到场。开庭后,杨浦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展示了监控录像中这袋垃圾从天而降的画面。起诉书显示,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头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她看到里面有陶瓷碎片、零食包装袋等物,当即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闻讯赶到的邻居和蒋女士的儿子打110报警,送她到医院急救。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与此同时,3号楼三楼某室住户於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出来经过楼道口时,看到一名女士坐在地上,对周围人说自己被垃圾砸伤了。於某看到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虽感到很害怕,却不闻不问,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民警接警后,和社区干部一起展开排查。该楼共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监控录像和抛物落点,可以判定垃圾是从8楼以下楼层的某室抛出,便逐层逐户重点对某室展开排查。走访中,某室居民表现蹊跷,邻居反映屋内有人,民警和居委干部多次上门,却始终敲不开门。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案发后,民警做了社区走访,还在楼道口贴了相应的告示。你不知道吗?”於某回答说:“不知道民警在排摸和走访,也没看见楼道的告示,我很少留意电梯里的这些告示之类的。”公诉人紧接着追问说:“你是基于害怕,就对所有事实充耳不闻,是吗?”於某哑口无言。

虽然於某不配合走访排摸,但是警方锁定了证据,确认某室内当时只有於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3月2日晚将於某抓获。到案后,於某仍然心存侥幸,虽然承认了垃圾是自己扔出去的,却辩解称,自己是想把垃圾扔进厨房水槽,不料力气大了,扔到了水槽外的窗外。后来,他又改口称,当时是看见厨房窗口外的雨棚上挂着一个楼上住户扔下的塑料袋,就用晾衣杆想把塑料袋挑下来,不慎挑落塑料袋,致其坠落下楼,并非自己有意高空抛物。

然而,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於某最终不得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法庭上,他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

意外发生后,於某始终试图逃避惩罚,所以,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都没有向蒋女士赔礼道歉和赔偿。案发后,於某和代理律师称,已经向法院预存6万元作为预支的医疗费和赔偿金,於某的父母也向蒋女士表示了道歉,希望得到谅解。但是,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蒋女士认为始终没有看到被害人及家人的诚意,其父母对于赔偿金额也是一再压低,所以,不愿意对於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和於某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希望本案能产生更多教育意义,“希望飞来横祸之灾,有本案之鉴,由本案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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