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老伯十余年心结终解开 醉酒男助友脱困开车帮忙 爷叔酒后驾车接孙子放学  直行道转弯撞公交车被拘 反复家暴为哪般? 网络,没有“法外特权”!
第24版:新民法谭 2021-07-23

网络,没有“法外特权”!

整理 姚丽萍

甲公司是一家提供某类商品及服务的公司。一天,甲公司发现有人在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独家报道:揭秘甲公司服务的惊天阴谋!》的帖子,对甲公司的服务使用“欺瞒不懂行的消费者”“钻法律空子”等词语,明显贬义、过激,具有误导性,引发众多网友对甲公司服务的恶意评论,累计阅读量近五万。

于是,甲公司向网站发函,要求立即删除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实名信息。网站收到函件后,只是通过系统回复要求甲公司提供发帖人侵权的初步证明文件。当甲公司提供了证明文件后,网站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向甲公司提供发帖人的回复,以及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和初步证据。而后,甲公司对这家网站提起诉讼。在案件开庭当天早上,网站将帖子删除。

依据《民法典》,这家网站存在不当。当甲公司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后,网站就应当采取断开、删除、屏蔽等措施;同时,还应当将甲公司的侵权通知和初步证明材料告知发帖人,并要求其提供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和初步证明材料。如果发帖人提供了相应材料,网站需将这些材料提供给甲公司,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帖人拒绝提供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和材料,网站也应当告知甲公司投诉或诉讼的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97条扩展规定了“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发帖人在文章中使用明显贬义、过激且误导性的词句,而网站赶在开庭前将文章删除,显然“自知理亏”;因此,网站可能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形,并可能需要与发帖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面对海量权利主张,往往没有充裕的资源及时处理权利人侵权通知,乃至拖延,直至权利人起诉。《民法典》生效后,这样的侵权处理程序和方式明显不符合“及时采取措施、通知、转通知以及告知救济权利途径”的规定,甚至可能还会造成“应当知道”侵权的问题,由此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要强调的是,较之过去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尽管对网络侵权的改动总体上不大,但各方主体的责任大了、注意义务多了。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推脱责任的空间,小了。因此,无论是谁,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高效甚至利益的时候,千万记住——民法典时代,任何网络主体都没有“法外特权”!

朱洪超(市十四届人大代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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