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金先生、金某和周某就征收利益分配问题达成了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周某反悔,把金先生和金某等告上了法院,周某自以为能胜诉的案子,结果却败诉了。
金先生和金某、金某某为同胞三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原承租人为金先生的父亲,金氏三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金先生在单位分得一套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金先生和妻子刘女士二人。1984年金某和黄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金。1985年金某一家三口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1985年金某某和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周。1988年周某的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公房,不久金某某将其获得的福利公房对外出售,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1996年,金先生一家和金某一家的户口分别从各自的福利分房处迁回系争房屋。因金某某一家三口陪伴年迈的父母亲居住多年,后经大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同意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周某。2000年前后,金先生的父母先后因病去世。2002年金某某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金某某和小周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周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1日,金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41281.46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金先生夫妇、金某一家三口和周某共计6个人的户口。在征收过程中,金氏三兄弟之间经过多轮协商,最终确定的分配方案是:金某某一家分得征收补偿款中的40%份额,金先生和金某两家各获得30%份额。2021年2月21日,周某领取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向金先生和金某银行账户分别汇入2262384.4元。在长达数月的协商过程中,金某某夫妇和金先生、金某之间有多次微信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
2021年4月,金某某突然致电金先生和金某,要求重新分配征收补偿款。电话中,金某某莫名其妙地说,转账给二人的款项只是让其暂时保存,三个家庭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分配协议,所以要进行分配,表示自己愿意给金先生和金某两家各自五十万元,其余款项均属于自己一家所有。在遭到金先生和金某拒绝后,金某某的妻子周某把金先生、金某等户籍在册人员告上了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于原告周某一人所有。
金先生和金某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各方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已达成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家庭协议应当得到遵守。虽然金先生和金某两家的户籍在册人员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征收过程中,金先生三兄弟之间以及金先生、金某和周某之间经过多次协商已经就征收补偿款分配达成口头协议,且周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周某的汇款数额足以说明其是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家庭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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