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庄女士的姐夫邵某承租的公房来源于庄女士的母亲,庄女士与姐姐庄某早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若该房遇到征收,庄某承诺将征收款的四分之一给庄女士。但令庄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该房遇到征收后,庄某一家竟然反悔了,对自己的承诺矢口否认。
上世纪70年代,庄女士的母亲庄伯母在上海承租了一间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居住面积为27平方米。1976年,庄女士去了贵州,后在贵州生下儿子小刘。1992年11月,小刘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回沪读书,将户籍落到外婆承租的系争房屋中,但小刘落户遭到姨妈一家的强烈反对,双方矛盾不断。庄女士考虑到小刘虽然有外婆照顾,但一个小孩在系争房屋中居住非常不便,于是就为小刘在外租房居住。1998年9月,庄伯母不幸病逝,在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时,庄某与邵某商议将承租人变更为邵某。
2021年,庄某听说系争房屋可能会被征收,便多次与庄女士微信沟通,要求庄女士说服小刘将户籍迁出,并承诺只要小刘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将来如遇征收,会将征收款的四分之一给庄女士。庄女士与小刘商议后,便将小刘户籍迁出了系争房屋。
2022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邵某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50余万元。庄女士了解情况后,向庄某提出分割征收款的请求,没想到姐姐对自己曾经的承诺断然否认。庄某提出,想当年小刘的户籍之所以能迁入系争房屋,是他们一家对小刘的帮助,小刘虽然户口迁入了,但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小刘的户口已经迁出,故小刘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对庄女士要求分割征收款的请求不予理睬。
律师帮忙:
庄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搜集到庄某曾经作出承诺的证据。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明确指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入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可见,小刘作为回沪知青子女在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落户,是不存在“帮助”这一说法的。小刘确实在户籍迁入后,因双方存在矛盾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但根据审判实践,若小刘的户口没有迁出,小刘在分割征收款时是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
后庄女士委托我们代理提起诉讼,我们引导庄女士回忆庄某作出承诺的时间、方式。后庄女士反复翻看她与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终于发现庄某给庄女士的承诺,内容是“如果小刘户籍迁出,我会把征收款的四分之一给你”。我们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小刘的户籍按照约定迁出,庄某理应兑现自己的承诺。
最终法院判决庄某、邵某支付庄女士征收款110万余元。案件以庄女士的胜诉而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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