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该公房承租人为田女士的弟弟田某。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田女士无奈把田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于田女士所有,作为承租人的田某一无所获。
田女士和田某为同胞姐弟。1988年,田女士因经商去了日本,根据当时的户籍管理政策,出国时上海的户口被暂时注销。田某于1985年和汪某结婚,1987年生有一子小田。1988年田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田某一家三口。2007年田某把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小田一人名下。1993年,田女士看上了上海的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欲购买,以备将来回国居住。因当时没有上海户口,田女士就与田某协商,由田女士出资8万元借用田某名义购买该房。购买该房后将房屋承租人登记在田某名下,田某的户口随之迁入系争房屋。购买房屋时田女士和田某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有:“……甲方出资人民币8万元整,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系争房屋,承租人登记在乙方名下,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田女士常居国外,早些年系争房屋被田某出租,租金一直被田某补贴家用,田女士考虑亲情未计较。2010年田某不经田女士同意,擅自把汪某和小田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12年2月,田某夫妇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2014年田女士回沪定居时恢复了上海户籍。之后田女士提出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但田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
2022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6日,田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73万余元。征收前田某一家三口和田女士共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田女士多次找到田某询问征收补偿事宜,田某先是态度不明,后干脆摊牌,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且不肯让步。
田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田女士一人所有,田某一家三口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系争房屋为田女士出资购买,虽形式上为公房,但房屋相当于私房性质。上海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处理的相关意见中有明文规定,市场上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拆迁时的动迁利益归出资人所有。其次,田女士和田某之间签订的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上海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中,针对家庭内部协议也有明文规定,认为家庭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本案田女士和田某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田某只是名义上的承租人,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田某当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至于汪某和小田,因为二人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田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认定被告田某一家三口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田女士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