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裁定赔偿,却紧急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当事人究竟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2016年,男子李某以公司经理名义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7年欠款到期,科技公司向李某催讨借款却被拒绝。
2018年,出借款项的科技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当年5月10日,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有义务还款,判处李某赔付借款300万元整。李某不但未偿还一分钱,反而于2019年11月11日与自己的妻子郑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全部三套住宅及所有财产、子女均归妻子郑某所有,李某名下只剩一辆代步轿车。
2019年末,法院裁定已一年有余,科技公司仍未收到欠款,于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查证李某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将上述情况告知科技公司,公司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不得不同意法院按照流程作出终结执行决定。
李某对此沾沾自喜。但他万万没有想到,此案竟会转为刑事案件移送青浦检察院起诉。
承办检察官接手此案后依据法律认为,李某的执行义务直到执行完毕或原判决裁定作废为止,不受法院是否裁定终结执行的影响,这在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也有明确表述,李某及其辩护人选择性将其忽略,李某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脱罪方式”是自欺欺人,不只触犯刑法法条,也侵犯了法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办理,维护的是司法体系权威性,李某必须得到惩处。
2023年2月,检察机关对李某批准逮捕后,李某的辩护人与李某商议后,带其家人四处上访。承办检察官依规接待,多次作出司法解释,劝诫家人引导李某按时偿付欠款,以获得对方公司谅解。在确凿证据下,李某的辩护人开始逐渐败退。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通过协议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解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3年6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夕,李某通过辩护人联系承办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所有欠款及利息。李某家人也表示愿意支持配合,并在和解赔偿协议上签字。
检察官对李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予以肯定,并在开庭当日于庭上对李某进行教育训诫。李某当庭认罪并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保证协议书、悔过书等证据,取得了科技公司的谅解。
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截至目前,李某已还清所有欠款,借款的科技公司专门向青浦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本报记者 潘高峰 通讯员 王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