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女友在商场捡到一条项链,后来又扔了。谁知这条项链价值14万多元,失主贾某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贵重项链后随意丢弃引发的纠纷。
案子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万元。2023年10月5日上午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到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项链。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原物
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被告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捡回家了。”可见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遗失项链的事实。
现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被告辩称:只愿补偿原告1万元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理由:
一、被告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二、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通过国内买手委托国外第三方购买,但没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故原告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原告所述品牌,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项链价值。就算项链原价,在2022年购入案涉项链,2023年丢失时已经过了1年2个月之久,存在折旧,且案涉品牌价格不稳定,波动较大。现被告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法院审理:原告获赔损失4.5万元
被告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但被告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丢失,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关于案涉项链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为买该项链花费了14.24万元,考虑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存在折旧。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通讯员 石娇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