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月5日,周某借给李某30万元,当天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即2018年2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2018年2月25日之前,李某陆续还款8万元,之后就再无归还其他借款。周某长期联系不上李某,也并未提起诉讼。直到2021年6月,周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当庭抗辩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周某因为拿不出曾经向李某追讨债务的证据,觉得自己可能要败诉,权衡之下撤回了这次起诉。2022年1月,周某再次起诉,李某仍然抗辩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这次,周某提交了2021年11月妻子何某为其追讨债务的电话录音,在电话录音中,李某表示目前正在外地追讨债务,等过完年之后,债务追讨到了就会把借周某的钱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1月,周某的妻子问李某什么时候还钱,李某回答内容表示其同意履行债务。因此,李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周某借款本息。
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中承诺于2018年2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李某于2018年2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周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周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李某提出履行请求,故诉讼时效期间于2021年2月25日届满。但是,2021年11月,周某的妻子何某问李某什么时候还钱,李某回答内容表示其同意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被告李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周某借款本息。应慧鹏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借款给他人后,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后,给自己维护民事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应慧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