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丧偶女性再当妈妈“解冻”了
第02版:特别关注 2022-07-13
冷冻胚胎属于“遗腹子”?

丧偶女性再当妈妈“解冻”了

郭爽

图/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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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丈夫去世,妻子为完成辅助生育手术,遭到医院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这起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件,因事关情理、伦理和法理,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

记者 郭爽 整理报道

法官:“单身”与“丧偶”仍有本质区别 三年来类似“胜诉”案例增多

2020年,长沙市民邹某因生育障碍与丈夫陈某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邹某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制作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后进行移植。

不料,去年5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后,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两点——一是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二是邹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该案中,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关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戴昱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律人士认为,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不属于非法代孕的情形,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法院判决支持也合乎社会大众的普遍期待。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使用生殖辅助技术必须向医院提供结婚证以及准生证,也就是说,单身女性是不能做试管婴儿的。虽然这一规定一直有争议,但也是为了避免伦理道德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自2019年以来,在福建、陕西、北京、贵州、江苏等地,陆陆续续出现辅助生殖的夫妻,由于丈夫去世,妻子要求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孕育双方的孩子的案例。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十余起类似案例里,原告的丈夫都已确定去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法院认定“丧偶后即为单身妇女”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另外13起的案情与判决则同邹某案基本类似,原告均获胜诉,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其中一个案例一度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此类判决书中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全部是“成全”了妻子对亡夫的爱,延续了亡夫的血脉,生育的孩子,也被认为并非“单亲家庭”成长。

学者:应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女性的生育权 冷冻胚胎带来的法律问题仍无定论

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丧偶妇女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经过一个冷静期。

“在丧偶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决定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偶女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上进行充分评估后再作决定,或许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她说。

代理长沙市民邹某提起诉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向媒体表示,目前卫生部原来的规定仍然奏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单身女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服务。

而丧偶女性如果想获得法院支持,也只限定在“完成亡夫遗愿”的情况,在亡夫参与了辅助生育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胚胎,属于“遗腹子”。“如果一名妇女丧偶了,想要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但胚胎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某的判决中,是无法引申出支持的。”他说。

近十年来,中国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人口占比增加了4倍——从2009年的0.46%增加到2018年的2.37%,辅助生殖技术对于生育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胚胎移植技术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冷冻胚胎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开始呈现出来。

其中最为有代表意义的,便是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进行辅助生殖的夫妻在一起事故中双双离世,双方父母渴望血脉延续,将彼此告上法庭,希望争取子女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但医院表示,冷冻胚胎不是财产,“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冷冻胚胎由身故夫妻双方的父母,也就是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判决中提到,不孕夫妻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世界上唯一关心冷冻胚胎命运、对冷冻胚胎享有人格利益的人。其遗留的冷冻胚胎凝聚了双方老人失去唯一孩子的哀思以及对今后血脉延续的期盼等人格利益。

彼时就有专家认为,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兼顾情理,能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失独老人的特殊心情,但同时也体现出,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难度。

而在此前的2012年的一起判决中,原本进行辅助生育的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女方想要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但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由于起诉离婚的男方不同意签字继续植入胚胎,最终女方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未能实现。

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对它行使权利的主体和规则如何,谁能决定它到底能不能用、怎么用,仍旧没有清晰的法律定义。而现有的关于冷冻胚胎规定,只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近几年,“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引发关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宣传部部长黄细花表示,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考虑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她呼吁允许超过30岁的健康女性不论婚否,均可自愿取卵冻卵;并允许年满30岁的未婚未育女性,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助孕手术。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则建议,应当增加并保障单身女性(包括离婚未再婚及未婚)的生育待遇,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享受生育保险是每个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妇女职工应有的权利,而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将受保妇女拒之门外。”

有学者表示,对辅助生殖技术条例中关于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对象不包括未婚妇女这一限制性规定,要根据目前的社会情境(大龄未婚、晚婚晚育、生育率低)进行适当调整,充分保障有生育意愿的各类女性的生育权。也有媒体呼吁,女性生育不光关乎个人的婚姻、家庭、爱情与生命延续,也是关注社会稳定发展的国家大事,需要更切实、更周密的法律保障。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九派新闻、中国新闻周刊、人民法院报、光明网、开福区人民法院官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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